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宁政办〔2023〕12号

颁布部门: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03-31生效日期:2023-03-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为全市创建美丽河湖、美丽海湾提供有力支撑。2023年底前,完成辖区内闽江、敖江、霍童溪、交溪、东溪、柘泰溪、寿泰溪、托溪、修竹溪等重点流域和金溪、七都溪、钱塘溪、照兰溪、双岳溪、水北溪、百步溪、吉溪、店下溪、赤溪、罗汉溪、三河、杯溪等重点入海河流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和35%整治任务;完成三沙湾、沙埕港等重点海湾与福鼎市东部岸段、霞浦县福宁湾岸段、东冲半岛东部岸段等美丽海湾的入海排污口6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重点流域、重点入海河流的入河排污口70%整治任务,重点海湾、美丽海湾的入海排污口90%整治任务。202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年底前实现省里下达的整治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排查溯源,摸清底数。各县(市、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组织实施排污口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工作要求,组织辖区生态环境、工信、住建、水利、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商务等部门开展排查溯源,对具备采样条件的排污口污水进行采样监测,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排放浓度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辖区入河入海排污口清单。

  (二)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各县(市、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各类排污口具体整治方案,明确时限要求、责任主体等内容,结合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重点流域(海湾)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开展整治。

  1.依法取缔一批。各县(市、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整改无望、无法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口;经评估认定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收集并有效处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也不能达到排放要求的超标排污口,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依法取缔。同时,各地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

  2.清理合并一批。各县(市、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对于城镇或农村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对于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要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对于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3.规范整治一批。各县(市、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于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于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破损老化、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及排污管线,要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等措施进行分类整治,并设置必要的检查井。各地排污口设置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以便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各地在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期间,要结合辖区主要流域、小流域、城市内河、入海河流不达标断面和水质下降断面上游排口监测情况,巩固提升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成效,确保辖区各流域水质实现长治久清。

  4.试点示范一批。各县(市、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要推进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按照污水管网全覆盖、雨污分流全到位、污水排放全纳管、排河排海污水全达标、重点行业企业管道可视全明化的“四全一明”要求,建设一批“污水零直排”示范园区。古田县、福鼎市政府要结合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建设,分别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和综合管理试点,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

  5.交账销号一批。各县(市、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辖区入河入海排污口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对于已完成整治的入河入海排污口要将整改方案、监测数据及整改前后对比照片、影像等资料建档留存,形成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的整治闭环。

  (三)源头管控,强化监管

  1.强化规划统筹。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空间管控要求,编制各类规划、区划时,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各有关单位要将排污口设置情况作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2.严格规范审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排污口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审核制;所有入海排污口设置实行备案制。建设项目新增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可以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步办理。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依法向社会公开。

  3.加强环境执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市工信、住建、水利、海洋渔业、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和宁德港口分中心等单位按职责协作推进。排污口责任主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的,要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4.落实过程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常态化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每年核查已完成排查整治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口总数的10%,设置审批备案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当年审批和备案排污口总数的30%。

  5.加强监测监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的监督性监测,工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其他排污口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监督性监测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统筹。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工信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渔业局、商务局、宁德港口分中心等有关单位共同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切实将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二)强化技术保障。科学运用各类遥感监测、无人机、无人船、管道机器人等实用技术装备,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排污口监测能力建设,保障监测运行经费,在专用监测船舶、在线监测设施、应急处置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为调整优化排污口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三)加强公众监督。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定期更新排污口审核、备案、监管等相关信息,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依法、及时、准确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处理公众举报投诉。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宁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宁德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城市内河管理条例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德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同专业相关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本质安全诊断治理基本要求》的通知
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 企业“智能化二道门”建设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