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职业病防治院: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诊断、职业病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切实保障职业病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公安厅关于防范和打击以虚假职业病诈骗社会保险基金犯罪行为的紧急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以下简称属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或直接到省级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不得跨地区诊断。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见附件1。
二、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就诊,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对其属地情况、职业史等进行核实,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的路径。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应当及时将职业病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病历或病历摘要、与病情有关的各种检查材料(X光片,CT片)等报所在地人社部门(联系单位及方式见附件2)。
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人社部门不予受理。
五、人社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时,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申请人提交材料及本人情况进行审核,发现涉嫌弄虚作假或诊断结论与实际伤情不符的,应按规定中止(中断)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可向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所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及相关人员可列席职业病鉴定全过程。
六、人社部门发现超过鉴定规定时限,且争议大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要立即与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沟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会同人社部门商同级纪委监委等组成工作组,积极处置。如有相关人员涉嫌违规违纪的,在得出结论性意见后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
七、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要严格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职业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建立职业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在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1.全省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名单
2.全省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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