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市)分局,钱塘新区分局,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20〕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0〕2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现将《杭州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告知承诺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告知承诺实施细则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0日
杭州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告知承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20〕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生态环境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资格申请的审批条件和所需相关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或盖章的电子扫描件)承诺其符合相应条件并愿意承担不实法律后果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作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的管理。
第四条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告知承诺工作的总体组织、抽查督查。
第二章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相关规定
第五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主要依据下列规定: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六条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表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告知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网公布申请材料清单和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七条 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在行政审批窗口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的有关规定申请资格许可。
第八条 提出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单位能够符合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条件,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单位愿意且能够提交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本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能够达到所有审批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并承担承诺不实法律后果的,本行政机关当场受理并作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决定,不再进行证前核查。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组织做好证后抽查检查,核查相关申请单位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并将抽查检查情况及时报送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生态环境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并予以公布,该处理企业不再适用以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的处理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杭州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
2.杭州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告知承诺书
3.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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