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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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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交〔2021〕16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1-24生效日期:2021-01-24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与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月24日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坚持“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动态实施、科学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 施工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第五条 重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较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一般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较小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以上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条件的,按最高等级确定风险等级。

  第二章  风险评估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地方铁路工程施工图阶段风险评估统称为总体风险评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和地方铁路工程施工阶段风险评估统称为专项风险评估。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开展总体风险评估工作;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段开工前负责组织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 总体风险评估是按照相关行业评估指南或者技术规范要求,根据工程项目地质条件、建设规模、结构特点和周边环境等致险因子,以单位工程为评估单元,采用适宜的评估方法对各评估单元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各评估单元风险等级和工程项目风险等级。

  评估结论是作为编制专项风险评估、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依据。

  第八条 工程项目风险等级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判定:

  (一)高(Ⅳ级)风险:项目存在1个及以上重大风险评估单元;

  (二)中(Ⅲ级)风险:项目无重大风险评估单元,但存在5个及以上较大风险评估单元;

  (三)较低(Ⅱ级)风险:项目无重大风险评估单元,且存在较大风险评估单元不足5个;

  (四)低(Ⅰ级)风险:项目无较大及以上风险评估单元。

  第九条 专项风险评估是按照相关行业评估指南或者技术规范要求,根据施工合同段施工技术复杂程度、施工环境条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风险特点,结合总体风险评估结论进行全面风险辨识、分析和估测,以分部分项工程为评估单元,采用适宜的评估方法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各评估单元的风险等级,梳理分部分项工程风险清单。

  评估结论是作为优化和完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的依据。分部分项工程风险清单是作为施工单位制定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和开展现场风险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条 下列工程类型的分部分项工程,同一作业时间施工作业人数为10人以上不足30人的,属于较大风险;同一作业时间施工作业人数为30人以上的,属于重大风险:

  (一)复杂地质条件下的长大桥隧工程;

  (二)穿越重要交通干线的桥隧工程;

  (三)穿越富水区地层的盾构法隧道工程;

  (四)复杂通航环境下的重大交通建设工程;

  (五)40米及以上墩柱、100米及以上的索塔工程;

  (六)不良地质地段深基坑、路堑高边坡工程;

  (七)大型模板、支架、挂篮等大型临时工程或者专用设备安装和拆除工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已经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工程咨询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委托评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全程参与评估过程,并对评估工作质量负责。自行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受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统称为评估单位。

  评估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时,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且满足以下要求:

  (一)评估工作小组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管理经验,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二)评估小组至少应当由5名及以上评估工作人员组成,且至少3人应满足: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管理经验,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第十二条 总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依据、评估目的、评估原则等;

  (二)工程概况:项目简介、工程水文地质、周边环境、主要施工方案(依据设计文件确定)、工程特点与难点等;

  (三)评估过程和评估方法;

  (四)风险评估分析;

  (五)风险评估结论(评估单元、工程项目风险等级);

  (六)风险控制及管理工作建议;

  (七)附件(评估人员信息、评估单位资质信息等)。

  第十三条 总体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对于大型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于中小型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设计、监理和施工等相关单位参加。

  建设单位应当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不得少于5名具有相关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与本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且应当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相关评估报告资料送达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依据、评估目的、评估原则、评估范围等;

  (二)工程概况:项目简介、工程水文地质、周边环境、施工组织方案、工程特点与难点等;

  (三)总体评估结论及相关建议;

  (四)风险辨识分析(风险辨识、风险分析、评估单元确定等);

  (五)风险评估(确定评估单元风险等级);

  (六)风险评估结论(评估单元风险清单);

  (七)风险控制及管理工作建议;

  (八)附件(评估人员信息、评估单位资质信息等)。

  第十五条 专项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对于大型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于中小型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或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的,施工单位也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建设、设计和监理等相关单位参加。

  施工单位应当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不得少于5名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与本合同段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且应当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评估报告资料送达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专家论证会上,专家及参会代表应当书面提交意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专家对论证意见负责并签字确认。经论证不通过的,评估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组织论证。

  第十七条 评估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论证会意见逐条修改。修改完善后的专项风险评估报告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盖章。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专项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当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评估依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按本办法重新组织评估、论证和审批。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机制,督促落实参建单位和人员责任,按照阶段管理目标和管理要求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是风险防范的主要责任单位,对总体风险评估结论中评估单元风险等级达到重大风险的工程,应当及时调整完善设计方案,降低风险等级。难以调整设计方案的,应当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降低施工安全风险的技术措施,并在设计技术交底的基础上,做好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交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是风险防范及控制的监理责任单位,应当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风险评估工作,对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施工人员培训教育以及风险管控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实施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是风险控制的实施主体,应当结合本合同段分部分项工程风险清单,绘制风险分布图,制定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应当包括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职责,人员安排、培训,现场警示、标识规划,监控、监测及预警方案,应急预案及演练计划等内容。工作实施细则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本合同段分部分项工程较大及以上风险清单(附表1)报送给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汇总确认后将本工程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重大风险清单(附表2)统一报送主管监督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由于致险因素超出管控范围、出现新的致险因素、风险等级降低或者解除,导致分部分项工程风险等级发生变化或者解除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动态填报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和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和先进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对风险进行动态管控,按要求设置施工警戒区、安全标志标牌、安全防护和风险告知牌等,对较大及以上风险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视频监控,做好施工过程预警预控。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分部分项工程风险等级、风险控制措施、工作要求和标准,向施工作业班组、施工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岗前安全教育和风险防范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风险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管控,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参与管理和检查;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专项管控方案;

  (二)施工期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三)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严格限制施工作业人员数量,并实施登记管理;

  (四)提高现场安全防护、隔离围挡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准;

  (五)企业技术负责人参与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工作;

  (六)企业分管负责人和项目主要负责人负责管控,且企业分管负责人每2月至少组织1次检查、项目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1次检查;

  (七)其他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较大风险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管控,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监理负责人应当参与管理和检查;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专项管控方案;

  (二)严格限制施工作业人员数量,并实施登记管理;

  (三)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和项目分管负责人负责管控,且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每2月至少组织1次检查、项目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1次检查;

  (四)其他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一般风险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管控,建设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监理人员应当参与管理和检查;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严格限制施工作业人员数量;

  (二)项目安全部门负责人负责管控,且每月至少组织1次检查;

  (三)其他的必要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主管监督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较大及以上风险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管控工作,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落实风险管控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与“平安工程”冠名和“平安工地”示范创建等联动挂钩;同时对不按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以及监测、管控的参建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入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浙交〔2015〕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较大及以上风险分部分项工程登记备案表

  2.工程项目重大风险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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