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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廉政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廉政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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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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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办函〔2015〕370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5-03-16生效日期:2015-03-16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1月4日被《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为整改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有效防止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审查中出现“花钱办证”、“收钱办证”行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廉政建设,根据有关廉政制度规定,我部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廉政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廉政规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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