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1月4日被《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规范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生态影响评价工作,加强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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