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1月4日被《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核电厂营运单位:
根据核电厂概率安全分析(PSA)工作需要,我局于2014年印发《关于开展核电厂设备可靠性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国核安发〔2014〕30号),要求各核电厂营运单位开展核电厂设备可靠性数据采集试行工作。经过一年多的试行,我局对《核电厂设备可靠性数据采集》(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为进一步推动PSA技术在我国核安全领域的应用,提高核安全监管效率,现要求你单位正式开展核电厂设备可靠性采集工作。
一、数据采集工作参照《核电厂设备可靠性数据采集》(见附件)进行;
二、已报送数据的单位每年向我局集中报送一次数据;
三、新投入运行的核电机组在满功率后应启动该项工作,收集相关数据,并于24个月内开始报送数据;
四、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核电厂设备可靠性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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