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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灭火救援应急响应联动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灭火救援应急响应联动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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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0-12-11生效日期:2020-12-11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灭火救援应急响应联动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清远市灭火救援应急响应联动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火灾或应急救援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全面加强灭火救援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火灾或应急救援事故,迅速联动社会救援力量,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科学、及时、高效控制灾害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维护清远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GA/T1340-2016)的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除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以外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森林、草原火灾事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处置原则

  (1)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消防救援机构统筹协调、具体负责实施火灾事故救援工作,各行业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源头管控、分类指导、群策群力进行处置。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灾害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分级组织灭火救援和事后应对工作,调配、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3)以防为先,防消结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注重灾前预防,加强重点单位、场所和时段的安全检查,制定单位灭火应急预案,抓实防消联勤和训练演练,做好灭火救援相关准备。

  (4)专业指挥,统一指挥。接报火警后,消防救援机构迅速调派消防力量到达现场,营救被困群众、控制火灾蔓延、抢救财产损失,有效扑灭火灾。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积极统筹跟进,各司其职,确保灭火救援行动有序开展。

  (5)救援第一,科学处置。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应坚持以人为本,以积极抢救人员生命为第一要务,根据不同火灾事故类型,科学研判,果断决策,控制灾情发展,确保灭火救援行动高效。

  2 组织指挥

  2.1 组织机构

  重特大火灾或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市消防救援支队意见和火灾扑救需要,成立清远市灭火救援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领导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执行总指挥: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远供电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路事务中心、中国电信清远分公司、中国移动清远分公司、中国联通清远分公司、中石化清远分公司、中石油广东清远销售分公司、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

  市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灭火救援工作的副支队长担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应急联动响应预案,明确响应力量组成,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2 市灭火救援指挥部职责

  (1)负责指导灭火救援指挥部开展工作。

  (2)分析、研判火灾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指挥、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参与灭火救援行动。

  (3)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4)商请调度驻清远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灭火救援行动。

  (5)组织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2.3 市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灭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送指挥部;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联合有关专家成立应急灭火救援专家组,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做好会议相关准备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确保火灾事故工作顺利完成,其他暂未列入成员单位的,如因火灾扑救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任务,执行市指挥部命令。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火灾处置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媒体记者管理、引导。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和管理,负责保障火灾事故处置工作中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3)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指挥公安警力参与灾害事故的紧急处置;负责火灾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警戒工作;协助组织受火灾影响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管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火灾扑救和调查需要,控制相关责任人,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因灾害事故引发的涉稳、涉访等情报信息的收集。

  (4)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经救助后仍存在生活困难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灾民给予临时救助。

  (5)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和因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物资给予补偿的预算、审核和拨付工作。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利用相关技术对灾害事故现场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确定环境影响区域范围和分析主要污染物的成份,提出主要污染物可能对人员和环境造成次生灾害防治的建议报告,并牵头负责对灾害事故救援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空气等次生污染事故进行控制和处置,发布相关环境信息

  (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调动专业人员和破拆装备参加特种救援工作;组织对火灾扑救现场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救援意见。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公交车辆、危化品槽车、货车等车辆,确保人员、危化品、贵重机要物件的疏散和转移;协调应急救援车辆、器材装备及救援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9)市水利局:负责协调属地供水单位火灾或应急救援事故处置用水供应保障工作;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为消防机构设置消防取水码头提供支持;协调隶属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湖泊、水库、池塘等天然水源,为火灾扑救提供用水便利。

  (10)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火灾事故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进行医疗救护和灾害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报告伤病员的救治情况;协调相关单位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11)市应急管理局:协助组织火灾扑救工作,协调社会应急专业力量参与火灾扑救;负责协调做好火灾扑救现场除消防车、消防装备以外的应急装备、物资保障工作;协调社会联动单位参与火灾扑救,提供火灾扑救各类支持;协调专家对石油化工场所、危险化学品及安全生产类火灾事故提出处置意见;协调、指导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参与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12)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系统做好火灾扑救媒体播报。

  (13)市气象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有关气象信息。

  (14)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工作;协调、组织社会应急专业力量和社会联动单位参与火灾扑救;组织协调火灾救援现场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开展灭火救援训练和实战演练。

  (15)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下供水、供气的管道和地上建筑平面图纸等相关资料。

  (16)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特种设备方面的火灾灾害进行分析、论证,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17)清远供电局:负责对灾害事故现场和周围的电力管制,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或需要输送或切断电源。

  (18)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火灾或应急救援事故处置时协调市政洒水车辆,及时提供运水等相关人力、物力支持,并安排相应的岗位值班人员及相应车辆驾驶员,保证能随时出动;协助指导做好火灾现场城市道路清理工作;协调各地燃气公司为燃气类火灾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持。

  (19)市公路事务中心:负责协调挖掘机、推土机、铲车、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确保提升火灾或应急救援事故处置效率。

  (20)中国电信清远分公司、中国移动清远分公司、中国联通清远分公司:负责协调火灾或应急救援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保证灾情信息和救援调度命令传递及时、准确;紧急情况下, 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应急救援指挥调度联络畅通。

  (21)中石化清远分公司、中石油广东清远销售分公司:协调油料运输车为长时间灭火救援现场作战车辆提供油料保障;为石油化工类火灾处置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持。

  (22)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或协助做好辖区火灾或应急救援事故处置工作;核实火灾发生地所属镇(街)灭火救援社会联勤保障工作情况;督促指导各镇(街)按照《清远市镇(街)人民政府灭火救援社会联勤保障工作任务表》(附件1)落实日常灭火救援保障工作准备。

  3 应急准备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确保消防救援人员、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时刻处于快速反应的备战状态。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指导做好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常备灭火救援物资,开展灭火演练。鼓励社区、家庭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须物品。

  3.1 应急值守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接报、处理各类火灾事故。

  3.2 火警受理

  消防救援机构通过119电话等多种形式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火灾事故的报警。

  火灾事故跨区域增援,一般根据消防救援机构上级机关指令或当地政府的申请,经相应权限的部门批准,由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派力量赶赴现场救援。

  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灾,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消防救援机构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3.3 信息报告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警后,依照火灾分级标准及相关要求,按程序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信息,按照相关要求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

  4 灾害等级划分

  4.1 火警分级

  根据灾害事故的严重程度及影响性对火警进行分级,划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至五级,分别用绿、蓝、黄、橙、红五种颜色代表其危险程度。

  4.1.1 一级火警(绿色):

  (1)无人员伤亡或被困;

  (2)燃烧面积小的普通建筑火警。

  (3)带电设备、线路或其它类火警。

  4.1.2 二级火警(蓝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伤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火警;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警;

  (3)发生在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较小,不会造成大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普通建筑火警;

  (4)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警。

  4.1.3 三级火警(黄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火警;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警;

  (3)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较大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警;

  (4)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警;

  (5)Ⅳ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警。

  4.1.4 四级火警(橙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火灾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火警;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警;

  (3)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大,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警;

  (4)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警;

  (5)Ⅲ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警。

  4.1.5 五级火警(红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火警;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警;

  (3)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大,有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警;

  (4)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警;

  (5)Ⅱ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警。

  5 处置程序

  5.1 分级响应

  根据火灾和应急救援事故类型、灾情发展速度、伤亡或被困人员数量、涉及范围和救援难度等因素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 级、Ⅲ级、Ⅳ级,Ⅰ级最高,Ⅳ级最低。

  Ⅳ级响应: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报二级及以下火警、一级灾情;

  Ⅲ级响应: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报三级火警、二级灾情;

  Ⅱ级响应: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报四级火警、三级灾情;

  Ⅰ级响应: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报五级火警、四级灾情。

  市消防救援支队需要针对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提请市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和相应程序,通常由低级别向高级别逐级启动,也可视情越级启动,必要时可直接启动高级别响应。根据事态发展,视情降低响应级别或解除响应。

  5.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5.2.1 Ⅳ级响应: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属地消防救援大队、站开展处置,县(市、区)灭火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配合执行。市指挥部办公室关注事态发展,必要时协调处置工作。

  5.2.2 Ⅲ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指挥部总指挥,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挥,市指挥部总指挥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成立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故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处置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调集全市消防救援力量协同作战。

  5.2.3 Ⅱ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指挥部总指挥,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由成员单位、事故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专家组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的具体处置工作。当事故灾情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市处置能力,需要省有关部门或跨地调集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5.2.4 Ⅰ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市指挥部组织成立由成员单位、事故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专家组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的具体处置工作,并视情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

  5.3 响应结束

  火灾或应急救援事故现场的被困人员全部被救出,灾情、险情被排除,整个应急救援战斗行动基本结束,救援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Ⅳ级响应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消防救援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Ⅲ级响应处置结束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Ⅱ级响应处置结束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Ⅰ级响应处置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4 信息发布

  市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根据分级响应情况通知市新闻办,由市新闻办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做好舆情处置工作,密切关注媒体采访和网络舆情动态,必要时赶赴现场协调记者采访秩序,协助市指挥部发布新闻通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

  6 灭火救援行动注意事项

  6.1 在灭火救援事故处置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根据灾害事故现场的不同情况,准确迅速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尽快处置灾害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6.2 灾害事故侦察。到达灾害事故现场后,要派出若干个侦察小组立即组织灾害事故侦察,主要查明以下情况:

  (1)灾害事故的性质、燃烧范围和发展趋势;

  (2)是否有人员受到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途径;

  (3)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物质,及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

  (4)灾害事故现场的电源、水源等情况;

  (5)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威胁的程度;

  (6)灾害事故现场建筑物的特点、毗邻建筑的状况等;

  (7)灾害事故现场的相关设施可利用情况;

  (8)灾害事故现场的周边情况。

  6.3 灭火救援分工。指挥部根据灾害事故的严重程度确定灭火救援任务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或协助救援。

  6.4 力量部署。指挥部根据现场的情况,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

  (1)人员受到威胁的地方或场所;

  (2)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

  (3)有重要物资受到威胁的地方;

  (4)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变形的方面;

  (5)需要实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方面;

  (6)根据灾害事故现场情况需要的其他方面。

  6.5 救人。当有人被困或受到威胁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若干个救人小组进行抢救人员。

  6.6 现场供水。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地保证灾害事故现场供水。

  6.7 现场警戒。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由市公安局等部门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交警部门视情实施交通管制。

  6.8 最先接到灾害事故报警的单位要立即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上级主管行业部门报告,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灾害事故的严重程度向市灭火救援指挥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灾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灾害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事故发展趋势、调动的参战力量、现场的灭火救援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及联系方式。未掌握的情况随后补报,灾害事故发展情况和采取的处置措施随时上报。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市公安局信通科负责现场参战的市公安局各警种之间的通信组网,保证通信畅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火灾或应急救援事故战斗力量的现场通信组网,保证现场通信联络畅通。

  中国电信清远分公司、中国移动清远分公司、中国联通清远分公司负责协调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保证灾情信息和应急救援调度命令传递及时、准确;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应急救援指挥调度联络畅通。

  7.2 技术保障

  相关部门要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市灭火救援专家组成员为现场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7.3 人员、装备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7.4 其它保障

  对于调集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消防救援机构核实后,可以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补偿,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给予补偿。

  8 善后处置

  (1)在处置完灾害事故后,相关部门要全面、细致地检查建(构)筑物的起火、坍塌等部位和构件,逐垛逐件翻移被火烧过、压制的物质;大风情况下应当检查下风方向有无被飞火引燃的建(构)筑物、可燃物质或毒气扩散,彻底消除余火或残余气体,防止阴燃和二次毒气危害;仔细搜索有无被埋压的遇险遇难人员;对事故区域及附近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温度及周围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进行检测,防止复燃、爆炸。必要时,应当留下少数相关力量,或者责成事故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监视事故现场。

  (2)撤离事故现场时,各应急救援单位要清点人数,整理器材装备,将使用过的消防水源等相关设施恢复到备用状态。

  (3)灾害事故处置完毕,由事发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灾害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应急、公安、消防救援开展灾害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

  (4)由事发地相关主管部门对人员安置、补偿、恢复重建、社会救助、保险等方面进行妥善安排,维护社会稳定。

  9 监督管理

  (1)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在消防救援部门的指导下,把宣传火灾或应急救援事故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报道。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要加强消防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

  (3)市指挥部应加强对火灾或应急救援事故专项应急工作的领导,加强联动单位交流和联系,制定综合方案,加强实战演练,增强整体作战能力。

  10 附则

  10.1 名词、专业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普通建筑主要指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7m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公共建筑等。

  高层建筑主要指建筑高度超过27m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厂房或库房等。

  地下建筑主要指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主要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

  人员密集场所主要指宾馆、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图书馆、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集体宿舍等。

  重要场所主要指党政机关、文物古建筑、保密单位等。

  带电设备、线路主要指供电系统中的送电途径和变压、配电及用电设施等。

  其它火警主要指露天商铺(摊位)、城市绿化、田间农作物, 生活垃圾等。

  危险化学品泄漏主要指液化石油气泄漏、城市燃气泄漏、石化装置管道泄漏、油气井喷、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

  交通工具主要指公路交通、轨道交通、船舶、飞行器等。

  建筑物倒塌主要指地面建筑倒塌、地下建筑倒塌、施工建筑倒塌、火灾情况下建筑倒塌等。

  自然灾害主要指洪涝灾害、地震灾害、台风灾害、海啸灾害、冰雪灾害、地质灾害等。

  公共突发事件主要指群体性治安事件、重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等。

  群众遇险主要指水域、高空、电梯、山岳、井下、孤岛等。

  群众求助主要指居民取钥匙、捉蛇、摘除蜂窝、关闭居民水(气)阀门等。

  其他救助主要指自杀、跳楼(塔、桥)等。

  10.2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10.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清远市镇(街)人民政府灭火救援社会联勤保障工作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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