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宁委办发〔2020〕41号

颁布部门: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0-11-12生效日期:2020-11-12

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2日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厅字〔2020〕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办〔2020〕11号)精神,全面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领域系统性安全风险,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围绕“创新名城、美丽古都”发展愿景,以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为抓手,以防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危险化学品领域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菅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一)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严格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结合实际细化排查标准,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相关制度规范,对化工园(集中)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部位及重点行业环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确定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企业内部安全风险等级,制定“一园一策”“一企策”风险管控方案。建立完善“181”信息化系统安全风险数据库。(市应急局、各区委和区政府、江北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区委和区政府、江北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推进落实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以及《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等产业政策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依法关闭退出。(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三)严格贯彻落实标准规范。按照省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对江北新区新材料科技园进行排查认定,并督促江北新区新材料科技园按照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严格执行国家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生产装置设计、制造和维护标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市应急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四)严格安全准入。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执行国家、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和省、市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等有关规定,确定沿江、环太湖等区域化工产业发展定位。(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江北新区新材料科技园应依据上下游产业链完备性、人才基础和管理能力等因素,完善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市应急局牵头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毒性,严禁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市卫健委、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五)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加大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力度。督促企业依法申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指导企业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加快高危险等级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应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相关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六)强化法治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完善地方法规,强化执法措施和法制建设力度,依法依规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强化精准严格执法。(市应急局牵头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市安委办牵头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推动工业企业落实安全风险定期报告制度。(市应急局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市级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

  法定代表人积分制管理制度。(市应急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联动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强化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 (市应急局、市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七)加大失信约束力度。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必须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市应急局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监管,未批先建、非法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行政处罚信息作为失信记录纳入南京市区两级统计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加强失信惩戒,加大监管力度。(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发改委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强化激励措施。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完善、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内审机制,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相衔接。(市应急局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对一级标准化企业原则上凭其安全承诺和年度报告,可减少安全生产执法频次。(市应急局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金陵海关、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九)提高科技与信息化水平。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研究支撑,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市教育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推进省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使用,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实现危险化学品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做到企业、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应急救援部门之间互联互通。(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市大数据局配合,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统纳入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取代层层备案。 (市应急局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加大化工危险工艺本质安全、大型储罐安全保障、江北新区新材料科技园安全环保一体化风险防控等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应用,推进江北新区新材料科技园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完善,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时风险监控预警,加快建成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与江北新区新材料科技园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联网的远程监控系统。(市应急局牵头负责,市大数据局配合,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市应急局牵头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企业通过内部培养或外部聘用形式建立化工专业技术团队。(市应急局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知识纳入相关高校化工与制药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推动高职高专院校加强以化工生产工艺、化工安全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为特色的专业建设。支持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市人社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十一)规范技术服务协作机制。联合相关高校、研究机构、大型企业设立化工安全技术支撑中心。(市应急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分级分类开展精准指导帮扶,持续推进中央企业结对帮扶提升工作,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能力、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市应急局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建立化工行业专家库,规范专家技术服务行为。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依法依规吊销其相关资质或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对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二)加强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整合、综合提升的原则,结合安全风险、危险源分布和产业布局的特点,发展壮大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南京基地,将基地建设为立足江北新区新材料科技园、辐射全市及周边区域、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市应急局、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强化安全监管能力

  (十三)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将涉恐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纳入国家安全管控范围,健全监管制度,加强重点监督。(市公安局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进一步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依托全市社会治理一体化平台和市安委办 “181”信息化平台,建立“大数据十网格化十铁脚板”管理机制,动态掌握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有效防范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市应急局、各级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铁路、民航、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别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在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未明确部门的情况下,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牵头协调、约谈督办、汇总通报等方式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南京海事局、南京铁路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完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出问题,加强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市安委办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四)健全执法体系。建立健全市、区、镇街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市级区域内安全生产执法统一管理机制,统一编制执法计划、调配执法力量、培训教育考核执法人员,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市应急局、各级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按照国家部署可通过公务员聘任制方式选聘专业人才。(市应急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五)提升监管效能。严把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人员进人关,进一步明确资格标准,严格考试考核,突出专业素质,择优录用;到2022年底前具有化工、安全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管基础上,实施分级分类动态严格监管,运用“两随机一公开”进行重点抽查、突击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既严格执法,又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大力推行“互联网十监管”“执法十专家”模式,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及早预警防范。市、区、镇街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市应急局牵头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落实《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办法,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扛起抓好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主动靠前、担当作为,整合一切条件、尽最大努力,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同地区相关
关于废止《关于明确现阶段南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要求的通知》等4件文件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等5个预案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口诀》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同行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