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明确现阶段南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要求的通知》(宁环办〔2021〕17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噪声防治措施的通知》(宁环办〔2018〕191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宁环办〔2020〕67号)、《关于推进危废固废安全专项整治环评手续完善工作的通知》(宁环办〔2020〕29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