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
金华市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城市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和城市供水管网通达范围内的农村节约用水工作。
上述范围内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节约用水遵循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节约奖励与超额加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发改(物价)、经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节水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行业用水综合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下达用水计划,并进行考核;
(三)组织和指导用水户的周期性节水评估和水平衡测试工作;
(四)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节水设施的评审指导工作;
(五)组织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的创建工作;
(六)指导城市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应用工作,推广中水回用设施与节水型用水器具;
(七)负责城市节水的统计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城乡居民节约用水意识、方法的宣传和指导。
第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以及招商引资项目,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容量相适应,限制高污染、高耗水项目,发展节水型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用水户应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本行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节水设施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发改部门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将节水设施设计方案作为审查内容之一,节水设施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改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节水设施的验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
第十条 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未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而擅自取水的,市节水办按开采取用地下水量,重新核定取用水单位的自来水计划用水指标。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在建设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因地制宜地建设回用水设施,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鼓励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新建大型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用水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加强供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维修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降低漏损率。
第十三条 工业用水户应使用节水型工艺、设备,鼓励生活用水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
第十四条 工业用水应推行清洁生产,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冷却、锅炉冷凝以及洗涤等用水应当循环使用,一水多用,综合利用,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有条件的优先使用河网水、再生水。城市绿地、树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应当推广喷灌、微灌等节水型灌溉方式,鼓励使用雨水和无害化处理后的再生水。
第十六条 从事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行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
洗车行业月用水量68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
第十七条 非农业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设施。
居民用水实行计量到户的一户一表制度;其他用水应当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的二级计量制度;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应当分开计量;工业企业的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
第十八条 大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的用水户应当定期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合理评价用水水平。
年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非居民用水户,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节水评估;年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应每5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经测试或评估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水量平衡测试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
第十九条 用水计划的核定程序:
(一)市节水办根据用水户的申请、用水户前3年的用水情况、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用水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后下达。市节水办对用水户进行节水、用水指导和定期考核。
(二)用水户应根据生产、经营、生活的需要,于年初向市节水办报送当年各季度的用水计划。
未按规定时间或未填报用水计划的用水户,市节水办按用水户全年计划供水总量平均分配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用水户调整用水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或生产经营发展原因而需要增减用水量;
(二)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和用水器具等符合国家、省规定标准;
(三)经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确需调整用水计划;
(四)取用自备水(地下水),停用并封井的;
(五)已建立和实施节约用水措施,且内部用水设施、管道完好,用水器具符合节水要求;
(六)不影响他人用水权益和公共利益。
用水户要求调整用水计划的,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市节水办提出下年度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实、调整。
第二十一条 基建施工临时用水应申请临时用水计划,经市节水办批准后,单独装表计量,竣工后应及时到市节水办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 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缴纳。
第二十四条 用水户通过节水措施,年度用水量低于核定的用水计划且节水成绩显著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后,可给予奖励。工业企业可从节约水费中按比例提取一定费用专项用于奖励企业内部节水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节约用水统计制度;非居民用水户应加强用水管理,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按时向市节水办填报用水报表,做好节约用水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用水户应当对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节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水质得到改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质要求,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的中水回用系统,是指建筑物或者建筑小区内将排水(污水)经过收集、储存和处理,用于生活中冲厕、洗车、浇灌植物、喷洒地坪等低水质用水的新型水管系统。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