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评估审查,我局决定废止《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公安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佛山市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及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环〔2014〕79号),上述文件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3日
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评估审查,我局决定废止《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公安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佛山市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及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环〔2014〕79号),上述文件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