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19.8修订)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处置各类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生产、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珠海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珠府办〔2012〕1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珠府〔2012〕66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1.4.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原则,坚持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
2.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设立珠海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
总指挥: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协助副市长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分管领导、事故发生所在地区长(管委会主任)。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
2.2.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统一协调指挥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珠海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情况。
2.2.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信息,及时向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
2.2.3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助市领导指挥事故处置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组织人员疏散撤离,维护疏导现场交通秩序;负责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承担抢险救援实施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卫生技术力量对伤病员实施紧急医学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力量,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抢险物资、装备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人员及时开展起初事故救援,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现场救援情况,配合救援行动;落实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救援。
2.3 特种设备事故专业抢险队伍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约请珠海市部分具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的单位为珠海市特种设备事故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附件1)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市市场监管局做好全市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1.2市市场监管局应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基本情况及设备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接警
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以最便捷的方式尽快第一时间,按4.3.1 分级响应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
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特种设备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接警机构及接警电话见附件2。
3.2.2 处警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市场监管局应建立统一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信息等资源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消防、医疗救护、生态环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的联系,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手机确保24小时畅通。
3.3.3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技术专家组名单见附件3。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区市场监管局;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和其它有关部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于1小时内逐级上报,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格式见附件4。
4.2 应急响应级别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根据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为四级:
Ⅰ级: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
Ⅱ级: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Ⅲ级: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Ⅳ级: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分级响应
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Ⅰ、Ⅱ、Ⅲ、Ⅳ级事故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必要时,请求省市场监管局启动相关预案。
4.3.2 救援程序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现场自救,同时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级别启动本预案,开展救援工作。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确保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全体人员24小时信息能实行及时接收发送。
4.4.2 现场采集信息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并按规定上报。
4.5 指挥和协调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在事故发生地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有关专家提出紧急处置技术方案,协调指挥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次生事故,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
4.6 应急处置
4.6.1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6.2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抢险救灾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可以向上一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6.3 现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设立人员疏散区,疏散人员;封锁事故现场;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清理事故现场,涉及市应急办、应急、公安、卫生、交通运输、发改等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处置。常见特种设备事故的基本紧急处置技术措施见附件5。
4.7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处理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没有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的不得直接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动员有关人员和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4.9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预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善后处置
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特种设备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处置。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确保通信畅通。6.2 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等抢险救援装备。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通讯、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和物资保障,由事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解决。
6.3 技术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应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研究,制订具体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措施。
7.附 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不包括如下情形: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次生事故:指特种设备事故诱发的其它事故。
事故隐患: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在48小时以上的。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7.4附件
附件1珠海市特种设备事故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名单
附件2接警机构及接警电话
附件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名单
附件4珠海市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表
附件5常见特种设备事故的基本紧急处置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