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我市防雷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防雷安全责任意识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科技委员会公布的最严重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我市地处华南沿海,海岸线长,水网密集纵横交错,土壤电阻率差异大。受特殊的地理位置以及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的影响,我市每年雷电灾害高发、频发、强发,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石化、信息技术、建筑、交通运输、海洋特色旅游等重点产业布局造成重大影响,历届市委、市政府都十分重视,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社会公共安全监管范围。高栏港经济区作为国家级石油化工和清洁能源基地,常年面临雷电灾害的严重安全威胁,其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已成为省政府每年安全生产检查的必检内容之一。要充分认识防雷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穿到防雷减灾工作全过程,进一步增强防雷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好防雷安全工作,有效防范雷电风险,坚决遏制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和次生灾害发生。
二、严格落实工程项目雷电防护装置建设的备案、审批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气象部门负责。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一)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受委托人(使用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要求主动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定期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受委托人(使用单位或维护单位)应依据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雷电防护装置安全隐患。
(三)加强宣传普及防御雷电灾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气象部门报告,并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工作。
四、切实加强防雷安全监管和联合执法检查
(一)各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履行防雷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各新建、改建、扩建雷电防护装置隐蔽工程的跟踪检测,加强对投入使用后的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依法落实定期安全检测、隐患排查、整改等情况进行监管。将防雷工作一并纳入安全生产检查内容,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全面自查自纠,确保安全运行。
(二)加强防雷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协作机制和安全检查、雷电灾情等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市气象局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联合执法的相关要求,开展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检查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高层建筑(如高层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大厦等)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设施和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设施。对存在防雷安全隐患、没有按照规定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或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合格的单位,要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督查整改到位,实现闭环管理。一时无法解决的风险、隐患和问题,必须按规定建立台账督办,切实做到隐患排查整改无死角。建立一企一档,将基本信息和执法检查结果纳入企业防雷安全管理档案。
(三)各部门应加强主管行业防御雷电等恶劣天气的工作指导和监管,督促各行业企业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及时获取项目所在地的灾害性、突发性、转折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采取防御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生命和财产安全,坚决杜绝因责任落实不力造成防雷安全事故发生。
(四)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全市防雷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加强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沟通交流,增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