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根据国家、省、市工作部署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珠海市区域环境影响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区域环境影响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3日
珠海市区域环境影响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推进和规范珠海市区域环境影响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及《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9〕4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的函》(粤自然资函〔2019〕228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区域评估工作计划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区域(以下统称特定区域)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除外)区域评估工作。
第二条 区域环境影响评估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可以自行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择优选择技术力量强、经验丰富的评估单位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区域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负责对各区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确定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并结合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中已实施建设的部分不再进行评估)。该区域环境影响评估应当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及相应的地表水、大气、声、生态、地下水、土壤环境等技术导则和《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等的程序性规定和技术要求。
其中包含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进行应评尽评。
第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完成后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当对审查意见认真研究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 评估结论中应明确适用范围、适用时限等内容。评估结论经审定、审查或批准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区政务服务大厅、办公场所或现场公告栏等平台,向区域内的建设主体通告区域评估的结论,或告知获得评估结论的途径。同时,在取得评估结论的1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论上传至珠海市“多规合一”平台。
第七条 以下项目须依法依规实行单独评估,不纳入区域环境影响评估范围:
1.煤气生产工程;
2.新建、扩建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高尔夫球场;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水库;跨流域调水工程;
4.大中型河流引水工程;
5.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的引水工程;
6.新建大中型防洪治涝工程;
7.跨海桥梁工程;
8.海底隧道;
9.铁路及铁路枢纽;
10.机场;
11.铁路轮渡码头;
12.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
13.城市轨道交通;
14.新建快速路、干道。
第八条 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估的区域外,其他已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且按要求进行了跟踪评价的区域,视同已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政策要求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估。
第九条 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估的区域,对于符合成果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直接采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再需要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应按照《珠海市区域评估工作计划》等规定的时限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估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完成后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扩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估的范围。
第十一条 已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估的区域,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如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补充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估。
本实施细则由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