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苏人保职〔2020〕4号

颁布部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3-06生效日期:2020-03-06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委员会,各相关单位:

  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订的《苏州市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6日

苏州市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苏府办〔2019〕226号)、《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业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苏建人〔2019〕337号)、《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苏应急〔2019〕117号)、《关于特种设备领域特种设备安全技能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苏市监特设〔2020〕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补贴条件和标准

  (一)补贴条件

  1.申领补贴人员须在我市就业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经培训取得以下证书的可享受补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应急管理部门《特种作业操作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自发证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补贴,其中,2019年获证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均可申请补贴。

  3.原则上每人每年享受不超过3次的政府性补贴培训,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4.补贴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二)补贴标准

  1.初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补贴600元;复审和延期换证培训考核合格的,补贴100元。

  2.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的,补贴300元。

  二、补贴方式和申请材料

  1.对个人出资的,直补个人,由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个人提出补贴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苏州市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附件2)、申领本人身份证、相关证书原件、在苏缴纳社保清单。

  2.对企业出资的,直补企业,由按规定组织职工培训的企业提出补贴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苏州市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企业)》(附件3)、《苏州市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汇总表》(附件4)、相关证书原件、在苏缴纳社保清单。

  三、申请流程

  1.申报。申领个人填写《苏州市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申领企业填写《苏州市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企业)》和《苏州市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汇总表》,向各市(区)(申领个人或企业社保关系所在地,下同)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提交有关申报资料。

  2.审核。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并将《苏州市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汇总表》(附件5)报送各市(区)人社部门比对已取得政府补贴情况,符合条件的在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3.发放。确定补贴对象后,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凭《苏州市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汇总表》、《苏州市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6)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于资金到位30日内将补贴拨付至个人或企业账户。

  四、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

  该补贴资金从各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其中姑苏区、高新区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根据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计划,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各市(区)住建、应急、市场监管、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对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核实申报材料和资金发放,并及时将符合申领补贴条件的人员等相关数据推送给人社部门,人社部门负责补贴信息比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下达。

  如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将收回补贴,并依照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1.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方式

  2. 苏州市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

  3. 苏州市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企业)

  4. 苏州市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汇总表(企业填报)

  5. 苏州市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汇总表(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填报)

  6. 苏州市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财政补贴申请表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太仓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熟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