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从源头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省行政职权清理确认,目前,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批事项为5项,具体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分级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
按照“属地监管、分级审查”的原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进行如下划分:
(一)省应急管理厅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以下项目的审查。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1)露天矿山100万吨以上的项目(不含100万吨);
(2)国家和省自然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下矿山项目(应急管理部负责的项目除外);
(3)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批的勘探作业中实施坑探工程的项目;
(4)尾矿库项目;
(5)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项目;
(6)省发改委核准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2.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
(1)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2)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3)省应急管理厅直接监管的生产企业建设项目;
(4)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5)省发改委核准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项目;
(6)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1)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4.跨两个市州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5.应急管理部委托的建设项目。
6.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委托市(州)应急管理局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委托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市(州)应急管理局
1.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以下项目的审查。
(1)除省厅负责审查外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2)除省厅负责审查外的地下矿山项目;
(3)除省厅负责审查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4)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
(5)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建设项目;
(6)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7)承担省应急管理厅委托的建设项目,但不得再另行委托。
2.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作需要,可以将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实施,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
(三)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1.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省厅、市(州)局负责以外的建设项目。
2.承担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不同行政区域的项目
建设项目所在地与建设项目单位所在地位于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审查意见抄送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应急管理部门。
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监督管理
(一)认真做好审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审查的规定,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职责,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审批效能。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铁路、交通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联动机制,防范建设项目“先天不足”,把好安全准入关。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的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