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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生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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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厦府办〔2020〕3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20-01-29生效日期:2020-01-29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企业已开工的继续稳定生产,并减少人员流动。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前复工。各区和各开发区根据企业员工来源地情况,按照轻重缓急错峰安排企业开工,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工的人员,各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加强健康管理。铁路、民航、公路、水路等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逐一对省外返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预设置隔离区。用人单位要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报告相关信息,逐一掌握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情况,密切跟踪,及时应对,做到全覆盖。

  三、各相关企业要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对省外返工到岗员工要立即建立健康档案,严格落实每日动态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员工健康信息,如有发现疫情及时向卫生防疫主管部门报告,立即采取相关隔离治疗措施,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省外员工全部到岗14天后无相关症状、且企业内也无相关疫情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方可恢复对员工正常管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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