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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废物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废物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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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闽环保固体〔2019〕12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9-11-14生效日期:2019-11-14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社会事业局:

  现将《福建省医疗废物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14日

福建省医疗废物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在全省联合开展医疗废物排查整治工作,集中解决医疗废物监管领域突出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医疗废物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逐步推进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强化产生、收集、暂存、运输和处置全过程监管。推动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改造和扩建工程,提升处置能力。健全卫生健康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医疗废物无害化安全处置,积极防范疾病传播,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排查整治医疗废物突出问题

  1.医疗废物产生收集环节

  (1)排查范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暂存各个环节。

  (2)整治重点。重点排查整治未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无专兼职管理人员,医疗废物未分类摸底建档、未分类包装收纳、未分类统计产生数量、未办理转接登记手续,医废暂存场所设置不规范、未定期采取消杀灭措施,未落实职业安全防护,自行处置医疗废物不规范,违法倒卖外流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废水未规范消毒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管理不规范,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分类收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3)工作步骤

  ①机构自查整改阶段(2019年11月-12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排查整治要求进行自查整改;

  ②市县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1月-3月)。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排查整治,包括:各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新业态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抽查5%的城区诊所、村卫生所(室);排查整治情况实时抄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重点疑难问题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行动;

  ③省级督查整治阶段(2020年4月-6月)。省卫生健康委和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地排查整治情况进行联合督导;

  ④长期跟踪整治阶段(2020年7月起)。制定长效管理制度,加强医废规范化常态化监管。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环节

  (1)排查范围。医疗废物运输、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转接、运输、处置各个环节。

  (2)整治重点。重点排查整治医废转运处置未落实转接登记、分类包装转运要求,未按协议约定配置转运器具,超负荷运载医疗废物,设施设备不能完好运转,转运器具未落实消毒要求,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职业安全防护不到位,违法倒卖外流医疗废物等。

  (3)工作步骤。各地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19〕8号)要求组织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对照本方案要求,紧密衔接医疗机构排查整治,持续加强医废管理全过程排查与整改。

  (二)推进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固废平台”)升级改造,新增医疗废物管理板块,2020年6月底前满足医疗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的技术要求,逐步实现医疗废物转运、处置信息化管理。2020年底前,全省医疗废物运输和集中处置单位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分阶段纳入省固废平台监管;2021年底前,全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纳入省固废平台监管。

  (三)全面提升医废处置能力建设

  1.全面提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2020年底前,厦门、漳州、泉州、龙岩、宁德等地针对医疗废物实际处置量已接近或超过许可经营规模问题,三明针对处置设施运行年限较长并曾出现超标排放问题,提请地方政府推动处置能力扩容和设施改造,确保处置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处置能力满足本辖区实际需求,并有一定余量。

  2.加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福建绿洲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中心要切实发挥北部应急处置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分别在福州红庙岭、漳州九龙岭依托现有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建设中部、南部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中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部署。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梳理各区域、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组织排查整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暂存环节,以及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等工作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医疗废物管理数据对接等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医废集中处置单位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医废经营处置活动,医疗机构以外非法丢弃、倾倒、堆放、倒卖医废或将医废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部门于本方案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本辖区排查整治方案,并附计划排查整治对象清单(附件2),分别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各阶段排查整治进展,于阶段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抄报同级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部门,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扎实排查整改。各地对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分别依照附件3和附件4要求,逐个单位逐个环节组织排查,并逐项填报排查情况,建立排查档案,实行“一企一表”,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对于排查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问题整改台账(附件5),实行“挂单销号”,完成一项,销号一项。排查发现短期难以解决的问题,要督导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工作方案,按时序推进落实,确保问题整治到位。

  (三)强化部门联动。各级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协作,主动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联动,形成排查整治合力;建立医疗废物收集暂存与集中处置系统数据对接、共享机制,实时推送收集、处置数据;定期联络、通报医疗废物监管执法情况,定期会商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对涉及多环节违法违规的案件进行联合行动。对拒不整改问题,以及非法倒卖外流医疗废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予以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四)强化督导督察。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督导推动疑难、突出问题整治,督促排查整治落后地区强化责任落实,对消极推诿的单位依法依规予以问责;针对行业性、区域性生态环境污染重大问题,适时提请省委省政府启动专项督察,并依法依规予以问责。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调度医疗废物运输及集中处置单位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待信息系统试点并联接之后,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调度医疗机构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2020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各地将医疗废物排查整治半年工作情况分别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黄胜(省生态环境厅)黄颖(省卫生健康委)

  电话:0591-883671520591-87824331

  传真:0591-878275860591-87845009

  邮箱:gtc@sthjt.fujian.gov.cnfjwsjswyzc@126.com

  附件:1.重点工作时序进度安排表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转运处置单位、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机构清单

  3.医疗废物收集暂存问题排查表

  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问题排查表

  5.医疗废物突出问题整改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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