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市城投集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等文件要求,强化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防范风险,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主体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架构,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职责,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检查、督促,全面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要求。
二、严格管理,强化医疗废物源头分类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要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实施相应的分类管理流程。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处置。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应指定专人在产生地点经压力蒸汽或用化学消毒剂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进行收集处理。化学性医疗废物应单独放置于专有的包装容器内,禁止混入到其他医疗废物中,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性废物除外)。
医疗废物的包装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要求。严格规范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设施)管理,不得露天存放,防止二次污染。
三、及时收运,强化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收运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认真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交接医疗废物时,应现场核实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并在转移联单上签字予以确认。转移联单应保留3年以上。实施电子联单的按电子联单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区探索创新“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含19张)”的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收运模式,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快推进医疗废物信息化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完善医疗废物周转箱电子标示系统的运营管理,积极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管信息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运信息的对接,实现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加强对医疗废物的来源追溯和全过程管理。
四、分类处置,加强特殊废物安全防范
废弃剧毒化学品应严格按照原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废弃剧毒化学品处置环境安全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210号)有关要求进行规范处置,实现闭环管理。易燃、易爆化学性废物应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到其它医疗废物中,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市危险废物处置的有关途径,交由本市具有相应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协助落实有关处置去向。
五、规范操作,做好一次性输液袋(瓶)的回收利用
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统一回收管理本单位产生的可回收利用的一次性输液袋(瓶),并交由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统一回收利用。医疗机构应做好一次性输液袋(瓶)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实现可回收物的可追溯。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应强化现场交接、回收利用等环节的环境管理,在交接、利用过程中发现存在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痕迹、混有输液管或针头、存留有明显药液、混有其它医疗废物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安全处置,并将相关废物来源及时告知市、区卫生健康监督所进行处理。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做好一次性输液袋(瓶)的加工利用并严格管控再生产品的后续利用,不得用于原用途,用于其它用途时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六、加强检查,认真落实监管职责
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要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转移处置医疗废物(含自行处置)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环境监管,规范处置行为。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要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商务、经信部门要根据《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要求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袋(瓶)回收、利用单位的指导和管理。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医疗废物等收运处置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医疗废物等收运处置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原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3〕69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