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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2MWt液态燃料钍基熔盐实验堆建造施工准备情况检查报告》的函

关于印发《2MWt液态燃料钍基熔盐实验堆建造施工准备情况检查报告》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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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核安函〔2019〕79号

颁布部门:国家核安全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9-10-24生效日期:2019-10-24

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19年9月24日至25日对你所2MWt液态燃料钍基熔盐实验堆进行了建造施工准备情况检查。

  现将检查报告印送给你所,请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核安全管理要求,保证反应堆的建造质量。

  国家核安全局
  2019年10月24日

2MWt液态燃料钍基熔盐实验堆建造施工准备情况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检查日期:2019年9月24日至25日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五)《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

  (六)《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

  (七)《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二、检查内容

  (一)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

  (二)施工组织、施工计划等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

  (三)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条件准备情况;

  (四)承包商管理情况;

  (五)国家核安全局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三、检查活动

  根据《关于开展2MWt液态燃料钍基熔盐实验堆建造施工准备情况检查的通知》(核电函〔2019〕11号)要求,我局组织检查组(检查组人员名单见附件1)于2019年9月24日至25日对2MWt液态燃料钍基熔盐实验堆进行建造施工准备情况检查。

  检查组听取了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应物所)关于2MWt液态燃料钍基熔盐实验堆建造施工准备工作及自查情况的汇报。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检查组对2MWt液态燃料钍基熔盐实验堆建造施工准备工作中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技术条件准备、承包商管理和国家核安全局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检查。对相关文件、程序、报告和记录进行了抽查;与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了谈话;对反应堆场址进行了现场踏勘。应物所(名单见附件2)对检查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

  四、检查情况

  应物所建立并实施了质量保证体系;制定了主体装置厂房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混凝土基础底板浇筑准备工作正在按计划实施;完成了初步设计文件和部分土建系统施工图等设计文件;编制了承包商管理程序,对承包商的资格和能力进行了审查,对部分承包商人员进行了培训;对选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和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中的要求已基本落实到位。

  五、检查结论

  为确保施工建造质量,结合本次检查情况,检查组共提出以下10项整改要求。

  (一)检查发现应物所缺少质量保证监查员资格授权管理程序,应物所应尽快编制监查员资格授权程序,明确监查员和主监查员资格要求并进行授权。

  (二)质量保证大纲程序文件中对承包商人员管理要求不明确,应物所应完善程序,进一步明确对承包商人员的管理要求。

  (三)初步设计文件未按照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进行文件受控状态识别和分发,应物所应根据质量保证大纲和管理程序的要求加强设计文件的管理。

  (四)个别设备承包商设计变更管理不到位,应物所应加强对设计变更的跟踪管理。

  (五)部分设计变更单填写不规范及缺少设计变更影响分析论证记录,应物所应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并完善相应的记录。

  (六)个别设计图纸缺少审定人签字,应物所应加强对设计图纸编审批的控制,确保满足文件控制的要求。

  (七)主体装置厂房防水施工图纸签字生效进度计划滞后于工程进展,应物所应进一步梳理施工进度与施工设计文件的匹配性,并根据后续工程的实际进展持续完善。

  (八)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物所应及时组织基坑验槽,复核基坑地基条件,确认与岩土工程详勘结果的一致性,并做好基坑防水,确保地基安全。

  (九)反应堆厂房基坑边坡高15米,应物所应在做好坡面支护的同时加强边坡监测;严禁在坡顶周边堆放超大重件,确保基坑边坡安全。

  (十)红砂岗工业集聚区产业规划仍在调整中,应物所应继续跟踪产业规划调整情况。

  对检查组提出的以上核安全管理要求,应物所应将改进措施和落实情况在2019年11月15日前报送国家核安全局和生态环境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附件:1.检查组人员名单

  2.受检单位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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