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22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9月24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唐良智
2019年10月10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关文件的要求,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等6件规章予以废止,不再施行;《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件:1.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附件1
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1998年6月10日起施行)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管理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2000年8月17日起施行)
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六、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对《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删去第三十五条。
二、对《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