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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活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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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应急救援〔2019〕120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9-10-15生效日期:2019-10-15

各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社会应急力量管理,建立高效协同的社会应急力量应急救援统一指挥调度机制,确保社会应急力量有序有效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活动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社会应急力量,是指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和红十字会、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下属的主要开展应急业务、并在县以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信息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省应急管理厅统筹全省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和管理。设区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对辖区内的社会应急力量实施监督管理(含省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应急力量)。

  三、经县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信息登记的社会应急力量,全部录入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救援调度平台,纳入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统一指挥调度。

  四、省应急管理厅统筹全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指挥和调度工作,设区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指挥调度工作。

  五、社会应急力量原则上在信息登记地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救援任务。确需跨行政区域开展应急救援活动的,应根据受援地应急救援需求(主要包括应急救援类型、人员数量、相关装备以及物资器材等)和就近的原则,由所跨行政区域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指挥调度。

  (一)由事发地县级应急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向所在地市级应急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应急救援需求,由市级应急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市社会应急力量进行调度;

  (二)设区市社会应急力量无法满足应急救援需求时,由市级应急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需求;

  (三)省应急管理厅接到市级应急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应急救援需求后,立即将应急救援需求信息报告厅有关领导,并由厅应急救援和预案管理处统一指挥调度;

  (四)灾情特别严重时,事发地县级应急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可直接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力量需求。

  六、主动要求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活动的社会应急力量,事前应向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经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活动。

  (一)事发地县级范围内参与救援的社会应急力量,由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

  (二)跨事发地县范围内参与救援的社会应急力量,由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事发地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确定;

  (三)跨事发地设区市范围内参与救援的社会应急力量,由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逐级报至省应急管理厅确定。

  七、未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原则上不得前往事发地。

  八、经统一调度参加救援活动的社会应急力量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后,应及时与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保持沟通协调,接受事发地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九、社会应急力量根据当地应急指挥部和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决定救援任务是否终止。救援任务结束后,认真撰写救援工作总结和工作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负责指挥调度的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十、救援活动结束后,各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将本地区社会应急力量调度、救援工作信息和总结及时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救援和预案管理处。

  附件:1.社会应急力量救援申请单

  2.社会应急力量救援调用函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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