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在提升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弥补基层监管力量和专业能力不足、打通基层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上取得明显成效,但当前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仍存在力量不足、能力不强、行为不规范、机制不完善、管理不严格等问题。为深入推进社会化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原则,规范社会化服务市场,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共治。积极总结探索,将社会化服务向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领域拓展。
(二)目标任务。全省小微企业园区、生产加工型小微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社会化服务,到2020年底覆盖率达40%,2021年底覆盖率达70%,到2022年底全覆盖。基本构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规范服务市场秩序
(三)规范服务机构条件。服务机构必须是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具有专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或中级工程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服务的,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工程技术人员);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程序、服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和工作人员档案等。服务机构应向服务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执业告知。2020年3年底前,服务机构要将本单位基本情况录入浙江省社会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四)规范服务收费。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的人员、项目、程序、收费参考标准等,服务收费应当与服务内容、难度、频次、时间等相匹配。根据当地块状经济和小微企业园区等特点,鼓励县(市、区)、乡镇(街道)引导企业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引进高质量的服务机构。积极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避免低价恶性竞争。
(五)规范服务合约。企业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双方单位名称及地址;服务的内容、方式、频次和要求;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和方式;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及其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原则,企业及服务机构均不得在服务合同中,设置免除本单位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的条款。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2020年6月底前制订统一的社会化服务合同文本,便于服务机构参照执行。
(六)规范服务行为。各地要督促服务机构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建立合同报告制、服务承诺制,固化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追究服务过程中的弄虚作假、失职等违约责任。服务机构要向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开发区报备签约合同,报告服务工作情况。对服务机构报告的有关企业未按要求落实重大隐患整改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提高服务质量水平
(七)突出服务重点。社会化服务范围为全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聚焦小微企业园、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等工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突出高危行业企业、“三场所三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不足的中小微企业、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各市、县(市、区)可根据辖区内产业结构特点、安全生产状况、风险程度以及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具体确定。
(八)拓宽服务内容。按照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以及突出服务性的要求,根据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一步拓宽安全生产服务内容:
1.安全管理服务:指导、帮助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工作台帐等;为企业提供安全检查服务,参与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指导帮助落实整改。
2.专业技术服务:为企业提供隐患排查、风险防控、安全标准化、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等专业技术支持;为政府制定安全发展计划、标准、事故调查分析鉴定等提供技术支撑。
3.宣传教育服务:为企业提供安全教育培训、人才培养等服务;指导、协助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应急演示;为政府部门提供专业安全宣传服务等。
4.其他安全服务:提供安全技术推广、人力资源开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服务;受政府部门委托,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开发建设相关信息系统,提供信息化管理服务等。
(九)创新服务方式。鼓励支持保险、银行购买服务机构提供的企业投保(信贷)前安全风险分析、参保(信贷)期内安全服务;鼓励支持服务机构对安全生产区域性、倾向性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科技攻关;鼓励支持服务机构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互联网+安全生产”服务新业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规范服务流程。服务机构应当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到新签约企业首次开展现场服务,应根据企业实际,制订服务细化方案,明确派遣服务人员的数量、专业、技术等级,对企业安全状况进行总体评估。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形成详细清单,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向企业书面反馈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指导企业完成整改并按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要形成持续改进的服务机制,建立“一企一档”,对每次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跟踪指导,形成闭环。
四、加强服务机构监管
(十一)强化执法检查。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地要将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情况纳入执法监督检查的重点。对发现在服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进行查处。服务机构未按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开展工作且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人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强化诚信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的相关制度,规范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引导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纳入“黑名单”: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报告的;经调查认定安全技术管理服务对委托单位(项目)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冒用他人在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报告上签名的。各地每年要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信用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在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供服务对象择优参考及政府购买服务优先考虑。2019年11月底前,各市、县(市、区)要对辖区内从事服务工作的服务机构进行抽查考核和效果评估,并在今年年底前由各市汇总有关情况报省厅安全基础处。
(十三)强化信息化监管。省厅年底前将建成社会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各地现有管理平台要做好有机对接。通过管理平台建立社会评价机制,企业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收费等情况进行评价;各级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发区等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辖区内服务机构质量水平进行评价;综合各方面评价情况对服务机构服务情况进行公布,以此推动服务质量持续提高。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推进社会化服务工作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示范引领,深入推进。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认同度,营造全社会支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良好氛围。
(十五)加大政策支持。各地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投入机制,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引导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参与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协助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形成政府、社会、企业三方联动机制。
(十六)培育服务主体。各地要积极培育安全咨询、教育培训、安全评价、隐患排查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具有安全技术、管理和人才优势的行业领军企业开展社会化服务工作;鼓励保险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挥自身的专业特长,参与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
(十七)严肃廉政纪律。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等公职人员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禁违规干预社会化服务招标、严禁向服务机构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以及违规干预服务机构或服务人员正常服务活动。一经查实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