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1+1+8”系统部署,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体系,形成依法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强化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以部门联勤提高执法效能,以部门联动提升打击合力,形成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有力推动生态山东、美丽山东建设。
二、职责分工
(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环境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执法中发现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涉嫌生态环境犯罪的案件,分别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做好案件移送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做好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并给予必要的技术协助。
(二)公安机关负责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的案件及线索,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行政拘留,对涉嫌生态环境犯罪、妨碍生态环境执法公务犯罪行为依法立案侦查。生态环境部门正在查处的生态环境污染行政案件可能涉及重大污染生态环境犯罪的,公安机关可根据生态环境部门需求和案件侦办工作需要,积极协助或者提前介入调查取证,避免调查线索中断、案件当事人逃逸或者证据灭失。
(三)检察机关负责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工作,坚决杜绝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立而不侦”等行为。对疑难复杂、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等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三、工作机制
(一)联勤机制。
1.联合工作办公室制度。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环境案件侦查部门应当联合成立联勤联动执法联合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提供专门办公场所,明确专职人员,确保联合工作办公室正常运转;公安机关环境案件侦查部门应根据警力情况派驻干警入驻联合工作办公室,提供保障执法联动所需警力;检察机关办理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派员进驻联合工作办公室,指导案件办理,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环境案件侦查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2.联席会议制度。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公安机关环境案件侦查部门、检察机关环境案件刑检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包括互相通报案件查处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共同研究解决执法协作和案件侦办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制定阶段性任务措施等。联席会议要形成纪要,各单位应共同遵守,认真执行。
3.联络员制度。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公安机关环境案件侦查部门、检察机关环境案件刑检部门应各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通报工作信息、筹备联席会议、协调联勤联动执法协作及案件移送等日常事务联络工作。
4.信息共享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生态环境部门提供适用一般程序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请复议和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信息;公安机关提供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复议、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后的处理情况,以及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检察机关提供监督移送、监督立案以及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裁判结果的信息。
5.联合培训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联合培训,重点培训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构成、现场勘查、证据收集、证人询问技巧、常用法律文书格式、危险废物基本常识、污染环境现场人身安全防护等在实战中需掌握的知识。
(二)联动机制。
1.联动执法制度。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公安机关环境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并商请检察机关环境案件刑检部门参加。遇到下列情况,可启动联动执法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对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前,经与公安机关会商,认为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遇到恶意阻挠检查、恐吓威胁或者暴力抗法,认为确有必要公安机关配合的;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立案侦查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需要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取证、检验、评估污染损失的。
联合执法行动重点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易发、高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进行整治打击,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2.案件移送制度。涉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要求执行。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要求执行。
3.案件法律监督制度。各级检察机关对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发现生态环境部门不移送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涉嫌生态环境犯罪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后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检察机关结合司法办案,找准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堵漏建制、完善管理。
4.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公安机关环境案件侦查部门、检察机关环境案件刑检部门应当加强重大案件会商,对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等情况事前进行风险评估研判。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对以下重大案件实行联合挂牌督办: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大案件,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案件,上级挂牌督办的案件,省级以上领导批办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案件。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参照建立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制度。
四、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联勤联动机制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确定工作总体思路、长效机制和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经费保障。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联勤联动执法机制建设的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将日常办公、情报信息、举报奖励、办案装备、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联勤联动执法机制正常运转。
(三)奖惩考核。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选活动,对在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组织领导不力、查处案件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追究责任。
(四)宣传曝光。充分发动电视、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对联勤联动机制建立情况、联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情况、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件积极进行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声势。联合办理案件信息应统一发布口径,对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信息,经联席会议商讨后再行发布。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负责解释。《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公通〔2013〕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