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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管及总氮指标排放控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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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环发〔2019〕125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9-07-18生效日期:2019-07-18

各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局:

  近期,部分市、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超标问题频发,经排查发现其中相当比例是由于个别纳管企业未严格执行排水、排污许可,甚至擅自将废水偷排强排入管网,造成受纳处理设施生化系统受损,继而影响下游河湖水质。同时,从生态环境部门自动在线和监督性监测情况看,少数地区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等总氮指标超标时间长、超标倍数高,问题较为突出,如不立即着手解决,可能导致汇水区域水体富营养化,引发赤潮、水华等现象,造成生态破坏。为保障水环境安全,助推我省打赢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工业企业废水排放标准

  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其中,废水直接排放环境的,应依据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按照所属地域、行业严格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至第5部分》[DB 37/ 3416.1(2/3/4/5)—2018]中,包含总氮指标在内的所有指标相应限值;间接排放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按相关规定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水许可证,并确保采取预处理等方式后,入网废水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及国家相关行业间接排放标准要求。因内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落后、处理能力不足导致总氮等指标浓度超标的,要尽快升级改造现有设施;在实现达标排放前,应实施限产、停产或加设临时污水处理站,严禁将超标污水外排。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牵头对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建立纳管企业清单,并组织生态环境部门、专家、污水厂和企业联合对重点排水单位进行论证评估,判定其废水难以被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厂出水稳定达标的,应责成限期退出;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或排放废水超标的,可拒绝接纳;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高浓度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强酸、强碱、高盐、高氟废水,不得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在重点企业排水接入市政管网处建设在线控制装置,出现水质超标时自动切断连接。

  二、提升城市污水处理厂综合运维水平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以《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定时限为基础,并按照所在市、县(市、区)管理要求,主动对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确保出水总氮等各项指标按期达到一级A或再生利用标准。规划建设时即为一级A标准,以及已完成提标改造的,要加强设施的检查、维护和管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接纳工业企业废水的,应建立来水定期监测机制及工作管理台账;具备条件的,还可实行“一企一管”“智慧管网”等措施,加强对纳管企业废水总氮等各项水质指标的监控。在发现进水总氮等指标浓度超标,或存在其他可能造成生化系统受损、影响外排废水水质的情形时,要立即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关措施。此外,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在城市污水处理厂维护检修,以及受到废水冲击等情况时,应尽可能利用管网和泵站合理调配污水,减轻其处理负荷,为其设施恢复正常运转提供条件。

  三、加强监测执法及部门联防联动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履行污染源统一监管职能,进一步完善对辖区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机制,定期开展总氮等指标抽样监测,督促氮排放行业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总氮自动在线监控设施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要将总氮指标纳入执法部门现场检查及处罚内容,严格按照相关条款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置,符合按日计罚情形的应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各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管理,适时开展业务指导,帮助其解决技术上的难点问题,并将脱氮除磷设施运行水平纳入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考核内容。各级城市排水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溯源追查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排口水质监测,一旦日常监管发现进水超标或收到污水厂相关情况报告时,要立即联合开展溯源追查,对发现的纳管企业或不法分子超排、偷排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尽可能营造保障城市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的良好环境。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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