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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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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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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环发〔2019〕126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9-07-24生效日期:2019-07-24

各市生态环境局:

  目前,我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全部发布,涵盖1项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5项分行业排放标准、8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1+5+8”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已建成,新修订的各项标准将陆续实施。为确保标准限值执行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各项标准限值。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排查,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企业逐一发放告知函,告知企业执行污染物排放的标准限值、执行时间、整改时限、日常环境执法和监管要求,督促企业按时完成大气污染物治理提标改造,确保在新标准排放限值执行之前,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各级环境监测、监控、执法工作要根据新标准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同步进行调整。对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应时段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若达不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的,应责令其开展限产或停产治理。

  二、鼓励实行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各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和目标要求,组织各县(市、区)对排污单位提出严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与相关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提前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加严要求,并按照超低排放限值或加严要求对企业进行监管。对提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加严要求的企业,可在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等政策制定时给予适当支持,并对提前实施超低排放或加严要求的企业依据超额减排量从大气污染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三、进一步优化脱硝工艺。各类锅炉、炉窑等排放NOx的设施,禁止新上经实践检验效果不满足要求的臭氧氧化脱硝技术设施。已采用臭氧氧化技术脱硝的,应于2020年11月1日前逐步完成脱硝技术改造,以满足排放要求。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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