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鲁环函〔2019〕112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公安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9-04-04生效日期:2019-04-04

各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

  为加强全省放射源安全管理,消除放射源安全隐患,保障辐射环境安全,经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会商研究,决定于2019年4月至8月联合开展2019年度全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以放射源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规范涉源单位使用管理制度,强化辐射安全防护与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整改要求,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全省辐射环境安全,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二、检查范围

  全省销售、使用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重点检查移动探伤、濒临倒闭或已倒闭及2018年全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中

  存在问题的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验收制度等落实情况,辐射工作场所、个人剂量监测情况,核安全文化培育和辐射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情况,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以及各项工作记录的档案保存情况等。

  (二)放射源应用现状。涉源单位在用和非在用放射源底数,监管系统、台账和实际使用放射源相符情况;因历史遗留原因导致未列入管理台账目录的放射源情况;放射源转让、新购源备案、异地使用、废旧放射源送贮、存放情况等。

  (三)放射源辐射安全管理情况。放射源辐射安全防护与安全保卫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放射源安全保卫和反恐怖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执行《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002—2012)情况。

  (四)整改落实情况。2018年全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中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职责分工

  (一)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组织对各市放射源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重点检查Ⅲ类以上放射源销售使用单位,抽查Ⅳ、Ⅴ类放射源销售使用单位。

  (二)各市生态环境、公安部门按照统一部署,扎实开展专项行动,组织本辖区内所有涉源单位的自查及检查,对自查及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涉源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各市要结合实际,将煤矿、密度板生产、公路工程等单位纳入检查重点。

  五、时间进度安排

  (一)研究部署阶段(4月10日前)。各级生态环境、公安部门做好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准备工作,成立专项行动检查组,明确职责分工,印发专项行动通知,部署开展专项行动。

  (二)组织自查阶段(4月11日至4月20日)。各级生态环境、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辖区内涉源单位根据检查内容进行自查,督促其对发现的问题于4月20日前提交自查整改报告。根据涉源单位自查情况确定检查重点内容,制定具体的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

  在此阶段未开展自查、自查不彻底、自查数据与监管部门掌握情况不符,以及在检查中曾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应作为第三阶段检查重点。

  (三)实施检查阶段(4月21日至7月15日)。各级生态环境、公安部门对涉源单位实施现场检查,特别对移动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及其作业现场重点检查。对存在放射源底数不清、账物不符等情况的单位,应督促理清放射源底数;对管理系统内数据不完整、不准确或相关审批及备案手续未通过系统办理完成的,应指导相关单位补充完整相关数据;对辐射安全与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不到位的,着力解决检查中发现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和安全保卫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限期整改要求;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立即严肃查处。

  各市应于5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涉源单位现场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成立工作组,于6月1日至7月15日对

  各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四)整改落实阶段(7月16日至8月15日)。涉源单位按照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各级生态环境、公安部门对所检查的单位及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确保8月15日前将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五)分析总结阶段(8月31日前)。各市生态环境、公安部门对专项行动检查情况汇总、分析和总结,于8月31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级生态环境、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配合协作,以“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认真开展专项行动,及时报送重要信息,按时提交总结等相关材料。

  (二)突出重点,做好结合。要根据往年监督检查结果和涉源单位自查结果明确工作重点和难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同时,将专项行动与年度检查任务相结合,提高检查效率和检查效果。

  (三)强化整改,确保实效。各级生态环境、公安部门要督促发现问题的单位限时整改,并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进展,做到“绝不放过一个漏洞、绝不丢掉一个盲点、绝不留下一个隐患”,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督促相关涉源单位高度重视辐射安全与防护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资源保障,健全责任体系,切实把放射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处 窦义芳0531-66226960

  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刘向升0531-85123318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公安厅
  2019年4月4日

同地区相关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在产工业企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指引(试行)的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