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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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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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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府〔2013〕17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3-07-08生效日期:2013-07-08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8日

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修订)

  一、区划范围

  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的范围是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包括10区2市(县级),分别为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和增城市。总面积7434.4平方千米。

  二、各类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

  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为一类区和二类区。

  (一)一类区。

  1.白云区。

  一类区面积共114.87平方千米。包括: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白云大道以东;同和路、广州大道北以西;广深铁路、恒福路以北;磨刀坑公路以南的范围,面积34.8平方千米(其中1.84平方千米位于天河区,4.72平方千米位于越秀区)。

  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东至广州大道北;南至磨刀坑公路与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接壤;西至磨刀坑、牛岭、红路、大山塘水库;北至红路水库北300米;面积13.36平方千米。

  帽峰山森林公园:东至沙田水库;南至北二环高速公路、一环路及兴太公路;西至京珠高速公路以东300米;北至九太公路北侧山脊线的区域,面积66.71平方千米(其中1.41平方千米位于萝岗区)。

  2.海珠区。

  一类区面积共9.92平方千米。

  万亩果园湿地保护区中心区域:东至仑头海、石榴岗涌、华南快速路;南至环岛路、南洲路;西至海珠湖西边界、华南快速路;北至新滘南路、环城高速路。面积共9.92平方千米。

  3.花都区。

  一类区面积共210.4平方千米。

  花都北部风景区和生态林区:包括广东王子山森林公园(含芙蓉嶂风景区)、九湾潭森林公园、大岭顶生态林区和鸡枕山生态林区。该区域的南边界到肖子地、湾弓塘、大王岭、狮洞水库、百步梯、珠高布水库、芙蓉嶂、大坑坝一线,东、北、西方向至花都区的区界,面积共210.4平方千米。

  4.番禺区。

  一类区面积共14.4平方千米。包括:

  番禺莲花山文物古迹保护区:莲花山旅游区及其以东滩涂,面积4.0平方千米。

  番禺大夫山森林公园:东至陈地岗、大石古、白狗岭、果合岗;南至称地岗、玉棠;西至比坑、大林山;北至屏山钟村公路范围,面积6.4平方千米。

  番禺滴水岩森林公园:东至滴水岩苗圃场;南至市(桥)(大)良公路;西至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北到番禺区公安局看守所的范围,面积4.0平方千米。

  5.从化市。

  一类区面积共866.0平方千米。

  从化北部风景区和生态林区:包括从化温泉自然保护区、大岭山原始森林保护区、流溪河水库及国家森林公园、黄龙带风景区、吕田蓄能电站水库保护区良口、吕田两镇的生态林、水源涵养林区。该区域的南边界至龙门坳、大尖山、桃园洞、云台山、黄竹田一线,东、北、西方向至从化市的市界,面积共866.0平方千米。

  6.增城市。

  一类区面积共234.4平方千米。

  增城白水寨风景名胜区:由主体景区与西南侧飞地两部分组成。主体景区:北面与西面分别以增城市与从化市的市界为界,东面以增城市与龙门县分界线为界;南面以派潭镇与正果镇的镇界为界,向西沿石磜水库、小迳村、邓村、鹅兜、腊田埔绕开派潭镇老街区、石龙头和际吓(地名),随后沿灵璧石河南侧第一条山脊线向西延伸到从化市市界(范围包括增城大封门保护区),面积191.8平方千米。西南侧飞地以新旧高埔村以及柑田村村落聚集地外围第一道山脊线为界,面积5.3平方千米。总面积197.1平方千米。

  增城百花旅游度假区:以百花林水库为中心,东至木潭、田心、蒋村;南至鸡枕岭、蔗园面、竹山;西至葫芦顶、梅花顶;北至帽岭山、雾岭的区域,面积37.3平方千米。

  (二)二类区。

  广州市行政区除一类区之外的区域。

  三、执行标准

  环境空气功能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为保障一类区环境空气质量,在二类区内沿一类区边界向外300米的范围为缓冲带,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执行一级标准。

  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现有项目改建的,应当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新、扩建的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非工业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时,有关部门须向市政府报告。

  附表: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

  附图: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图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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