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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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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宁政发〔2019〕7号

颁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9-01-10生效日期:2019-01-10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0日

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创新名城、美丽古都”建设。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升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抓好重点季节污染防控,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目标指标。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0%,全市PM2.5年均浓度和空气优良天数比率确保达到省定考核目标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以“十三五”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指标为奋斗目标,全面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优化产业布局。编制完成“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落实《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版)》。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重化工业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前提要求,化工、钢铁和煤电项目应符合江苏省相关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有序推动沿江重点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严禁在长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工企业。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严格执行省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配合)

  3.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配合)

  4.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提高过剩产能的淘汰标准。按省要求,推动南钢、梅钢逐步关停焦炉,落实去产能任务。到2020年,压减水泥产能448万吨,化解船舶产能90万载重吨。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市发改委、工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5.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根据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2018年完成摸底排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配合)

  2019年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任务。对于关停类企业,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依法注销相关生产许可;对于整合搬迁类企业,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配合)

  对于升级改造类企业,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配合)

  6.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深化污染防治配套能力建设,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7.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基本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深度减排,砖瓦、陶瓷、铸造、玻璃制品行业深度治理;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火电、水泥、砖瓦建材、钢铁炼焦、燃煤锅炉、船舶运输、港口码头等无组织颗粒物排放较为严重的工段和企业,完成深度整治。鼓励燃气机组实施深度脱氮,燃煤机组实施烟羽水汽回收脱白治理。2020年6月底前,实现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全面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配合)

  8.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从空间布局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资源高效利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组织管理创新等方面,推进现有各类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完成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改造。到2020年,按省要求完成省级以上开发区循环化改造。(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投促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提升园区污染防治能力。加强环境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大幅提升污染物收集、处置和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提升园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能力,定期开展环境绩效评价。对有条件的家具、建材、电子制造聚集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2019年底前,建成汽修喷涂工程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投促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9.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发展。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科技局配合)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0.提升天然气占比。到2020年,天然气消费量力争达到43亿立方米,占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9%以上。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鼓励各类资本进入我市供气市场,开展输储设施建设和贸易合作,通过管道、车载LNG等运输方式,增加气源供应。(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建委配合)

  1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20年,煤炭总量控制在2700万吨以内;全市电力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65%以上。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到2020年,电力消费(按供电标煤计算)占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的60%以上。积极推动提升外购电比例。加强煤市场监督管理局管,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市工信局、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12.淘汰老旧燃煤机组。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不新增燃煤机组,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来输送电满足。(市发改委、工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13.开展锅炉综合整治。2019年底前,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配合)

  14.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和能源计量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15.加力推广绿色建筑。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达到95%,新建民用建筑中节能建筑比例达到100%。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项目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到2000万平方米。结合老旧小区整治出新,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市建委牵头,市工信局、发改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房产局配合)

  16.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和模式,大力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11%。(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建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配合)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7.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减少公路运输比例,大幅提升铁路运输比例。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优先采用铁路运输。到2020年,铁路货运量较2017年增长幅度达省要求。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幅度达省要求。(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18.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2020年底前,中长途货车空驶率下降到35%以下。沿江燃煤电厂、钢铁厂禁止接收汽车运煤。2019年底前,火电企业一律禁止公路运输煤炭;大型钢铁企业内部运输煤炭、铁矿等,全部使用轨道运输。(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配合)

  19.加快车辆结构升级。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电动公交“全覆盖”。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到2020年,使用比例达到80%。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建委、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禄口机场、邮政局配合)

  20.开展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集中整治。专项整治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车辆,严厉查处和收缴非法运输车辆。推行专业化运营,加强车辆监管,确保密闭化运输,清洁化作业。淘汰使用柴油的专用车辆,新增、更新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市城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配合)

  21.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采取限制使用、经济补偿等方式,提前淘汰更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按省要求,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和重型营运柴油货车。(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配合)

  22.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运输船舶。长江内河现有船舶实施排气治理改造,改造后仍达不到新的环保标准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牵头,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配合)

  23.禁止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现场执法制止严重冒黑烟、蓝烟等可视物的污染车辆。将遥测数据作为判定排放超标的执法依据,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实施暂扣驾驶证、扣分、罚款等刚性措施。(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24.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交通、环保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维护站、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I/M制度的监管。2019年7月1日前,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25.强化油品管理。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市发改委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南京海事局配合)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定期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严厉查处油品质量不达标现象。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车(船)用燃料以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加油站(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等用油的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南京海事局配合)

  2020年底前,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配合)

  涉油企业负责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新造油船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2020年1月1日起,新造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26.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车辆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到2020年,柴油货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比2017年下降15%。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装置。(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配合)

  制定重型车辆限行方案。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等,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27.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打击新生产销售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建委、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工信局配合)

  适时增加禁用机械种类,扩大禁用区域范围,提高管控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建委、农业农村局、水务局配合)

  推进使用柴油的施工、作业机械清洁化改造,有序淘汰老旧工程机械。(市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鼓励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农业机械改造和淘汰。(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推进排放不达标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海事局、禄口机场配合)

  严格执行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按各自职责负责)

  28.推进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全市港口、长江以外的内河航道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电量在2017年基础上翻一番。新建、扩建码头、机场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到2020年,8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全部使用岸电。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南京海事局、禄口机场公司、南京供电公司配合)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29.实施绿化工程。推广保护性耕作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绿化行动、林农复合经营和森林质量提升行动,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市绿化园林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建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

  全面开展裸露地面防尘覆盖和绿化覆盖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对土方作业区、长期闲置土地、临时渣土堆场、河道河床及主次干道两侧裸土进行整治。开展建筑工地裸土覆盖巡查检查,到2019年,建筑工地裸土覆盖率100%。全市渣土弃置场、建成区所有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硬化等方式,到2020年,全市区域无裸土。(市绿化园林局、建委、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水务局等按各自职责负责)

  30.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加快推进露天矿山整治工作。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重点区域加快环境修复和绿化。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加强矸石山治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31.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拆迁工地洒水或喷淋措施执行率达到100%,深入实施“五达标、一公示”制度。对所有开工工地开展扬尘防控验收工作,经验收达标的工地方可开工,未经验收或验收未达标的不得开工。(市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绿化园林局牵头,市城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大力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推行差别化管理政策,实施工地扬尘和非道机械排气“精细化、智能化、常态化”管控,到2020年,实现规模以上工地全覆盖。制定智能监控和自动降尘标准规范,建成全市工地扬尘监控信息化指挥控制平台。将扬尘管控措施不达标等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严格控制重点工程、交通沿线及地铁工程、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市建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绿化园林局、水务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城建集团配合)

  32.控制码头堆场扬尘污染。加强码头和堆场扬尘污染控制,港口装卸扬尘控制,以及港口转运和道路扬尘控制,严格执行省港口粉尘防治与经营许可准入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封闭、硬化、喷淋、保洁、冲洗等扬尘防控措施,码头区域硬化地面实行湿式机扫,完成带式输送机密闭改造。(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南京海事局配合)

  从事易起尘货种装卸的港口应安装粉尘在线监测设备,2020年底前,大型煤炭、矿石码头粉尘在线监测全覆盖;物料堆场及物料装卸区落实扬尘管控要求,配备喷雾降尘设施,降低物料储备和装卸过程中造成的扬尘污染;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均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取缔无证无照和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干散货码头。(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南京海事局配合)

  33.提高道路保洁水平。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及时修复破损路面,运输道路实施硬化。持续提高道路保洁机械化清扫率和冲洗率,2019年,建成区机扫率达到95%以上,郊区(园区)达到90%以上。对易污染路段加大保洁频次,确保路面无积尘见本色。推广雾炮降尘等先进手段,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严格落实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实现出场冲洗、密闭运输、规范处置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散装建材工程运输车辆通行证管理要求,进入绕城公路以内的自卸货车全部加装覆盖装置,设置自卸货车禁行区域,按规定核发通行证。加强联合执法和巡查,提升城市主要道路及周边区域扬尘管控水平。(市城管局牵头,市建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34.实施降尘绩效月考核。主城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4.5吨/(月·平方公里),其他区(园区)不得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对不达标区域视情况实施约谈、曝光和工地施工禁限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建委按各自职责负责)

  35.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逐级分解禁烧责任,贯彻落实禁烧措施。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推广秸秆就地就近实现资源转化的小型化、移动式装备。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其中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率达到60%。(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城管局配合)

  36.全面实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禁放区域严格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强化节日期间和日常禁放监管,落实有效禁放措施。加强源头销售经营的查处力度。(市公安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配合)

  37.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继续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到2020年,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积极开发缓释肥料等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气态氨的排放。促进农药使用量持续下降,加大生物农药筛选与推广力度,推进非有机溶剂型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农药生产和使用过程中VOCs排放。科学调整畜禽养殖区域与规模,大力推广畜禽养殖实用技术,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开展养殖场分类限期整治工作。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38.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制定统一的餐饮企业整治标准。非商用建筑内依法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餐饮经营单位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2018年,完成重点餐饮油烟单位治理。推广集中式餐饮企业集约化管理,提高油烟和VOCs协同净化效率,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试点。加强餐饮业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产局、商务局、消防局配合)

  39.禁止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住区禁止露天烧烤。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市生态环境局、城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

  (五)实施重大专项行动

  40.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扩大、细化应急管控措施、工程项目名单。以减少重污染天气,降低PM2.5浓度为着力点,加严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区(园区),督促企业制定落实具体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建委、城管局、公安局配合)

  41.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方案。坚持“油路车企”统筹,推进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和高污染车辆治理,建立完善公安交管、环保、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建委、城管等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专项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建委、城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

  建立机动车全防全控监管制度。加强柴油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修制度,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2019年,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按各自职责负责)

  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要求的新增车辆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2018年,实现柴油货车注册登记环节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全覆盖。(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按各自职责负责)

  42.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2019年6月底前,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淘汰不达标工业炉窑、中小型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检查重点,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43.深化VOCs治理专项行动。2018年,基本完成VOCs源解析工作,识别本地重点高活性VOCs物质;2019年,制定出台VOCs名录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着力推进重点污染物减排。2019年底前,凡列入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均应自查VOCs排放情况,编制“一企一策”方案,组织专家开展企业综合整治效果的核实评估,委托第三方核查VOCs重点监管企业,确保治理见到成效。到2020年,重点行业VOCs排放比2015年减排3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以减少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为重点,推进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和产品的替代。2020年,高活性溶剂和助剂类产品使用减少20%以上。(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配合)

  加强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推动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强化生产工艺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2019年6月底前,完成石化化工企业有机物储罐呼吸气回收治理工作。化工行业全面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实施,并报送评估结果。化工园区建立LDAR管理平台,定期调度企业实施情况,通过企业自查、第三方及环保部门核查等方式,确保稳定发挥实效。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VOCs治理项目,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或停产整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治理单位依法追责。2019年6月底前,对采取单一活性炭吸附、喷淋、光催化、吸收等治理措施的企业进行抽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造假等第三方治理单位,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六)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落实省级预警要求,及时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切实降低重污染天气不利影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45.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强度,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柴油货车停运等应急响应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46.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强化精准限停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针对钢铁、建材、铸造、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市工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47.完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修订《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饮食娱乐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细化各领域VOCs管理要求,严格执行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在线监测等规范和化工业行业废气管控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城管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建委、文化和旅游局、司法局按各自职责负责)

  48.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对大气污染防治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强化专项资金统筹,重点支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优选一批有创新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治理效果稳定、减排效益显著,具有示范价值和推广意义的工程项目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示范项目。(市财政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人行南京营管部按各自职责负责)

  49.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现信用数据的实时推送、归集入库和动态评价,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实行企业环保信用等级与强制减排措施的联动。建立环境应急管控豁免机制,豁免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执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执行省有关燃气电厂脱硝深度治理电价政策。严格落实上级有关扶持政策。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的有关要求。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配合)

  50.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和支持蓝天保卫战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税对排放污染物浓度低于排放标准的企业的优惠政策,引导主动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促进减污增效。(市税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等配合)

  全面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综合考虑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区域经济发展等因素,并结合排污权期限及贴现率合理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工信局配合)

  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制定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和“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激励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建委配合)

  (八)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51.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积极争取优化调整国控、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开展物联网加密监测试点,加强区、街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19年底前,实现区、街镇监测站点全覆盖,并与国家和省数据直联。国家级新区、经开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2018年,各区、街镇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臭氧污染严重的区要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应配备VOCs监测分析仪,具备对环境空气臭氧前驱物、重点大气污染源的VOCs进行监督监测能力。(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

  52.加强工业园区监管能力建设。工业园区要建立与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空气异味监测要求相适应的监测能力,实行网格化监测。根据周边区域大气环境以及污染源排放特点,确定园区特征污染物。在园区内、园区边界、重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建成园区大气污染预防预警监控点。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安装视频监控、在线工况监控、污染物在线监测等。园区建立统一的“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强化企业用电设备荷载监控,对实施应急减排的企业相关生产线、工序和设备限停产情况进行全面监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发改委配合)

  53.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建设大气污染源排放动态管理平台和跟踪评估系统,完善污染源监测平台建设,为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减排评估等提供支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4.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确保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2019年,完成10个固定式和1个移动式遥测点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配合)

  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20年1月1日起,将未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的重型柴油货车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202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牵头,交通运输局等配合)

  55.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6.强化科技基础支撑。开展大气重污染成因、重污染积累与天气过程双向反馈机制、重点行业与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等科技攻坚。加强区域性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深化VOCs全过程控制及监管技术研发。常态化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工作,完成PM2.5及VOCs源解析工作,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深化PM2.5及臭氧污染成因及控制对策研究。开展氨排放与控制技术研究。(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57.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环境秩序,为环境守法企业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加强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保规范和精准执法水平。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复产监督检查。加强公安机关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机构队伍建设。构建完备的各级专业侦查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按各自职责负责)

  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加强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监督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基本消除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工信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强化执法人员培训与考核,充分利用无人机、红外遥感、便携采样分析、大数据平台等先进技术,提升执法监管能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各级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江北新区、各区(园)、市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严格考核问责。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量化考核体系。将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把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制定量化考核办法、量化问责办法。考核不合格的区(园区),应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检查。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任务完成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及时通报各区(园区)空气质量情况。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建委、城管局、公安局、气象局配合)

  (四)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通过普法、司法、执法,提高排污者守法意识,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引导绿色生产。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鼓励有奖举报并保护举报人利益,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参与社会监督。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和绿色出行,提倡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倡导公众积极践行绿色生活,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实践和监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配合)

  (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将大气污染防治专题纳入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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