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督站: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沪委办〔2018〕19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监测行为,打击弄虚作假,促进本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监管制度,建立责任追溯机制
(一)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持续加强对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日常监测工作质量和监测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8〕235号)要求,依托“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通过“互联网+监督”方式,强化环境监测业务委托方和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运维机构)对保证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主体责任。
(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追溯机制。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需根据监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建立覆盖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全流程的质量管理体系。鼓励和推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发建设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应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规范监测工作流程,实现对机构内部管理和监测活动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建立采样人员、分析人员、数据报告审核与签发人员对监测数据终身负责的责任追溯机制。
二、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一)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分类监管。我局将依托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在本市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库,并同步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管专家库和监管人员库。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综合运用系统项目抽查、现场突击检查、盲样考核、实验室间比对、复核监测记录报告等手段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将体系运行不正常、监测活动不规范、技术水平低下、涉嫌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可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或独立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发布《上海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查处办法》《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关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涉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
(三)建立联合惩戒和信息共享机制。我局将加强与本市及外省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合作和信息沟通,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并将严重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依法纳入“上海市社会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创新社会监督方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积极鼓励公众广泛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上海市民服务热线电话“12345”、“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上海环境”网站(http://www.sepb.gov.cn)等渠道,投诉和举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充分发挥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的作用,加强技术培训与交流,探索建立会员单位业务水平和诚信评价的“红黑榜”制度,推动行业自律。基于“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开展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提升机构诚信服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严重失信淘汰”的市场环境和服务氛围。
三、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队伍建设,规范监管工作。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落实监管人员,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强化监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相关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完善监管系统应用,实现监管全覆盖。持续完善“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各项功能并加强应用,发挥监管系统实时跟踪监控和数据综合分析的作用,实现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日常监管的全覆盖。
(三)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我局将加强与本市及外省市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促进不同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建立畅通、高效、科学的联合监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升综合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