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开展本市陶瓷制品制造、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本市陶瓷制品制造、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沪环保总【2018】388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8-11-20生效日期:2018-11-20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关于做好淀粉等6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本市有序推进2018年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合成材料制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基础上,现将陶瓷制品制造、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

  (一)陶瓷制品制造行业:年产卫生陶瓷150 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 万件及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行业代码307。

  (二)水处理行业: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行业代码462。

  二、核发机关

  根据本市固定污染源分级管理的安排,市环保局负责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化学工业区内排污单位等市级监管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其余排污单位由各区环保局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税区管理局)负责核发和管理。

  三、时限要求

  (一)申请时间

  纳入发证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954-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等技术规范的要求,梳理主要生产设施、产品产能和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信息,计算污染物申请排放量,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签署《承诺书》,于2018年12月3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核发时间

  各区环保局和保税区管理局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审核排污单位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明确许可事项及环境管理要求,按程序及时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要求

  各相关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技术规范填报相关材料,并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根据本市环境管理的需要,申请材料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规则(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200号)的要求,计算大气和废水许可排放量。其中,对于大气污染物,要以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申请许可排放限值,区分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新建固定污染源许可排放量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核定。对于水污染物,要按照排放口申请许可排放限值。许可排放浓度根据所执行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确定。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对于工业废水纳入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位,一类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根据本市规定,按达标前提下的实际排放量核定,其他废水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按生态环境部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2.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及“十三五”期间本市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111号),对于被列入本市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总量控制方案的排污单位,还应当填报总量控制、冬季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治等相关管理要求。

  3.已获得本市排污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相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国家平台上重新填报,补充相关材料,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申领国家版排污许可证。

  五、核发要求

  市、区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过程中,应把握如下要求:

  1.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程序,确定本辖区排污许可证受理、审核、发证、公告的业务流程。

  2.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环保专网管理端网址:http://10.102.12.101/permit/login.jsp)上,审核排污单位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做出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对申请材料存在疑问的,组织现场核查和技术审查,根据审核结果,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4.核发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证质量,对执行标准、许可排放量、批建相符性、设施管理要求等重点事项要严格把关,确保核发工作依法依规。

  六、环境监管要求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入本次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帐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

  市、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制定监管计划。2019年上半年应当对本次发证的2个行业的排污单位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监管执法。环保部门应当公开检查结果、执法监测结果、处罚结论等监管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培训宣传

  市环保局在《解放日报》及“上海环境”网站进行公告,排污单位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核发机关申领排污许可证。

  市环保局将加强市级层面的培训,各区环保部门应加强与核发对象的沟通,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培训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向排污单位、公众宣传排污许可证实施要求。

  (二)严格落实责任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的时限要求,按期申领排污许可证,确保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合法,并落实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等环保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排污许可证申报和执行管理相关的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

  市、区环保部门应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本通知的要求,落实核发和管理责任。对排污单位按期申报,环保部门未能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市环保局将加大督办力度。

  (三)报送调度信息

  各区环保局和保税区管理局应当对辖区内陶瓷制品制造、水处理行业的排污单位开展调查摸底,于11月30日前将实施工作计划及初步排污单位清单报送至我局(电子邮箱:tuj@sepb.gov.cn),并及时上报许可证核发和管理情况调度表。我局将定期公布各区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情况。

  联系人:市环保局总量处 潘宏杰、屠骏

  电 话:23115621、23115639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0日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上海市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上海市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延长《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放口二维码标识牌建设管理技术要求(2024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燃油锅炉炉窑现场监督检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处置桥梁隧道运行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