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修订)(已被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修订)(已被修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08-09生效日期:2018-08-09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3月1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9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2021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

(2007年5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需要调整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航运等各项用水先后顺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取水审批权限审批。

  第九条 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同一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分别向具有取水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且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分别向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条 取水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水资源费。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10%至30%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 倍加收,超30%以上的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加收。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应缴纳的水资源费汇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水资源费的解缴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职责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2年12月1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92〕95号)和1997年1月14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

同地区相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