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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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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24〕45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8-22生效日期:2024-08-22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5月8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24年8月22日

广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市县组织指挥机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自治区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响应联动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励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管理

  8.5  预案解释

  8.6  参照情形

  8.7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及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遭受自然灾害时自治区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以及邻省发生对我区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时自治区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制定广西防灾减灾救灾的政策、规划、制度以及灾害防御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做好群众生活保障,维护群众生产、生活稳定;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国际交流与合作;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1.2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承担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研判、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做好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推动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落地见效。

  2.1.3  专家委员会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治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咨询意见。

  2.2  市县组织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本辖区的灾害救助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自治区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洋、地震等部门及时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协调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6)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灾情信息,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同时,做好灾情信息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接到灾情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到灾情信息报告后在规定时限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1.2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3  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立即向应急管理部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审核、汇总灾情及救助数据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4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通报灾情信息。

  4.2  灾情信息发布

  4.2.1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4.2.2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

  4.2.3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自治区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6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万间或2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60万人以上;

  (5)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

  (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自治区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开会商会,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各地申请、中央资金下达情况以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受灾地区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申请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力量投入救援救灾工作,必要时衔接驻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自治区民政厅、共青团广西区委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做好救灾保障。

  安置受灾群众: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自治区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

  恢复受灾地区秩序:自治区公安厅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广西金融监管局监督保险机构做好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抢修基础设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自治区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广西电网公司组织开展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提供技术支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统筹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公众通信网络应急保障与通信设施抢修等相关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协调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和污染源排查。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技术专家提出灾区救援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开展救灾捐赠。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自治区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等工作。

  (8)加强新闻宣传。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应急管理部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部署要求,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市人民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的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6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5万间或 2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80万人以上、160万人以下;

  (5)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

  (6)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报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自治区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定时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各地申请、中央资金下达情况以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受灾地区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申请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5)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力量投入救援救灾工作,必要时衔接驻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自治区民政厅、共青团广西区委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广西电网公司组织开展供电营业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加强灾区用品在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广西金融监管局监督保险机构做好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7)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自治区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等工作。

  (8)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8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4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5)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

  (6)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自治区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市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各地申请、中央资金下达情况以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受灾地区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申请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5)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力量投入救援救灾工作,必要时衔接驻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援救灾工作。

  (6)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广西金融监管局监督保险机构做好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7)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自治区民政厅、共青团广西区委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等工作。受灾市、县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市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核定。

  (9)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响应条件

  在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2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5)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

  (6)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5.4.3  响应措施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自治区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做好灾情上报和通报工作。

  (4)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各地申请、中央资金下达情况以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

  (5)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力量投入救援救灾工作,必要时衔接驻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援救灾工作。

  (6)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指导受灾市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自治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发展趋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自治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自治区启动四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市级启动四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启动自治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要及时向相关市通报,所涉及的市要立即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及时拨付自治区本级和中央财政补助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指导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视情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并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保险赔付等多种途径解决,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多种途径解决。

  6.2.2  加强全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3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全区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2.4  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根据全区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联合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收到市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按照可用资金额度和自治区补助标准,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将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下拨到位。

  6.2.5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2.6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每年9月下旬组织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和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

  6.3.2  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3  根据市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自治区财政可用资金和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制定全区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审批权限及时将资金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及时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

  6.3.4  必要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短缺等问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管,确保规范有效使用。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厅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安排自治区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自治区与市、县(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自治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中央财政常年专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额度、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治区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自治区、市、县、乡镇四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级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因灾容易中断交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根据国家救灾物资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全区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科学合理组建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信息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公用通信网络应急保障工作,保障救灾现场公众通信网络畅通;按照自治区应急短信发布流程发送相关应急短信。

  7.3.2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指导市、县(市、区)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做好灾情统计报送,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生活秩序正常。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援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援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统计、林业、气象、海洋、地震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与应急管理部、自治区相关信息系统相衔接的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系统 ,并与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灾害管理系统对接,发挥科学技术在我区防灾减灾救灾领域中的作用。

  7.7.2  根据应急管理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我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推动落实灾害风险防范和整治工作。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充分利用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科学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励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未按预案规定落实责任,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3  预案演练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同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

  8.4.1  本预案实施后,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4.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当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即使灾情未达到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的条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必须迅速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善后工作。

  8.4.3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6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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