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注意收集实施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及时反馈厅安监处。
联系人:高欣宇,联系电话:15204519777,
邮 箱:36958130@qq.com。
第一条 为规范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6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法人单位。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具体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企业或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统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商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考试、管理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统称“证书”)发证工作。(证书样式及编号规则见附件1、附件2)。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第四条 黑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管理类别分为A证(企业负责人)、B证(项目负责人)、C证(企业或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三年。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具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为与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被正式任命或授权任命相关职务及岗位的在岗人员。经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且上一年度至考核时无严重安全生产失信信息记录的,经考核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未取得安全生产证书的安管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
第六条 初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聘于工商注册所在地为黑龙江省行政区域企业的在职人员;
(二)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具有以下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公路水运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经历;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1年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或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四)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且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个学时。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方式包括笔试或网络考试等,得分率不低于60%。
第八条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国家、本省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基本理论和管理方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等。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或执行力、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等。
第十条 自申请考核之日起前一年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为“不合格”: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所在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或个人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超过2次(含2次)的;个人被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就安全生产行为进行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约谈累计超过2次(含2次)的。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个人被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就安全生产行为进行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约谈累计超过2次(含2次)的。
第十一条 申请过程中各证书原件现场审核无异议后现场归还。申请材料包括《黑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以下统称“申请表”)和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一)居民身份证;
(二)相应专业的学历或技术职称证书,项目负责人需提供建造师证书(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三)企业在册人员证明和教育培训证明文件;
(四)企业负责人须有加盖单位公章的任职文件。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严格审核材料是否完整、真实。经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
(二)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考试时间为一季度或四季度。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考核部门审核合格后,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考核结果公示7日无异议的,在公示期满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安管人员变更证书有关个人信息,应由其所在施工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黑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调动变更申请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 安管人员工作调动的,原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调出注销申请。由新聘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调入登记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均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八条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证书遗失的,通过其受聘企业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九条 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考核系统提出延期申请,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延期申请表》。
第二十条 证书有效期内,安管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年低于12个学时并能力不满足实际需要;
(三)个人被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约谈累计超过2次(含2次)的。
第二十一条 证书式样采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版本,证书加盖“黑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对安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暂扣、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本省安管人员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已颁布的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予以吊销,被吊销安全生产证书的,两年之内不予考核:
(一)发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2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并为直接责任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发生1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并为直接责任人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安管人员及其所在施工企业不得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其它非法手段获取证书,一经发现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证书,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冒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证书应在施工现场随身携带,检查出示。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黑交发〔2016〕2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