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浙政办发〔2018〕2号)要求,加快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的工作目标,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措施:
一、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
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契机,优化审批流程、严格审批条件、提升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涉危行政许可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加快完成申请材料全省“八统一”工作,删除各类模糊性措辞,杜绝出现“打擦边球”的情况。推广容缺受理,申请材料中由其他政府部门提供的证照,原则上全部采取容缺受理,企业在作出最终审批决定前提供即可。建立联合审批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和第一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实施联合审批,做到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发证,鼓励各地对涉及两种及以上审批的同一企业实施联合审批。重新梳理制定并对外公开审批外部流程、内部流程和审查规范,明确每个环节办理人员、办理时限和审批条件,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同时确保所有审批事项比法定时限提速30%以上。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准入条件
优化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各地综合资源供给、环境容量、安全保障、产业基础等因素,尽快明确县域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鼓励、限制与退出意见。鼓励和限制发展的县域,要制定完善产业发展、安全发展等各类规划,科学设置生产区域、储存场所和运输干道,明确化工园区设置范围和安全保障措施。对配套和保障功能不完善的化工园区,严控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化工园区外和退出发展的县域,严禁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提高安全准入条件,鼓励各地根据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地实际,设置危险化学品企业准入门槛,明确招商引资鼓励、禁入、限制和控制的化工工艺、生产规模、落地区块等要求,严禁新建不符合最低规模要求的小企业。鼓励杭州、宁波等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按照《浙江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见浙政办发〔2017〕154号)要求,加快完成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情况调查和安全条件评估工作,分别提出就地改造、搬迁入园、关闭退出的企业名单;配合经信等部门推动实施搬迁改造工作,确保到2020年底前完成中小型企业及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到2025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及特大型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和列入退出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整体退出。
三、构建完善安全风险预防大数据平台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预防大数据平台建设方案》(见浙安监管危化〔2017〕75号)要求,加快完善安全风险预防大数据平台,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动态安全风险研判机制,全面实施安全风险信息化日志管理。各地要在已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数据采集的基础上,在4月底前完成带储存(仓储)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和加油站的安全风险摸排和采集工作,形成完善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数据库和安全风险分布图。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安全风险研判工作,建立自下而上的层层风险研判、层层记录归档、层层风险报告、层层签字承诺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日上报动态安全风险研判结果,做到一天一研判分析,一天一承诺公告,实现安全风险信息化日志管理。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县级一月一研判、市级一季一研判的要求,动态跟踪和及时分析本辖区安全风险的总体状况及风险防范和管控的实际效果,采取并落实各项针对性措施。探索实施区域安全风险预警提示机制,依据区域内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和区域安全保障能力,科学判定区域安全风险等级,提出风险管控对策措施。
四、显著提升重点区域风险管控能力
按照《浙江省第二批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见浙安委办〔2016〕14号)要求,推动落实各项攻坚工作。化工园区要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管理高效、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实际需求相适应的监管人员。积极推进安全监管、危险源监控、人流物流管控、应急保障和医疗救助“五个一体化”管理。部署开展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提出并落实有效降低区域安全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重点做好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等重点区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鼓励引进国际先进的安全管理团队和理念,通过人员培训、技术交流、管理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形式,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政府安全监管水平,努力打造安全风险管控示范区。坚持以结果论英雄,对连续发生安全事故、重点县攻坚工作无明显进展、安全风险管控无具体措施的区域,探索实施区域限批制度。
五、切实提升重大风险管控能力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要求,严格把控全面过程危险分析、风险分析确定安全仪表功能及其风险降低要求、评估现有安全仪表功能是否满足风险降低要求等环节质量,推动配备符合要求的化工安全仪表系统。各地要在6月底前完成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配备工作,并逐步将该项工作推广至所有重大危险源。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要求,实施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纳入评估范围的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工作,同时逐步扩大评估范围,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分离等单元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加强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监管,中(扩)试装置必须单独设置,并请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严禁在工业化生产装置进行中(扩)试生产。
六、不断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力度
各级安监部门要制定并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完善执法手册,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每年执法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半天,并将同级安监部门在危险化学品企业许可到期前三个月内的执法检查替代许可延期现场核查。严格对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见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见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逐一检查核实,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跟踪督促整改进展,及时组织复查验收。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检查过程中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其整改实行挂牌督办。狠抓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监管,督促企业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强化风险辨识和管控,严格程序确认和作业许可审批,加强现场监督,确保各项规定执行到位,并把特殊作业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作为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主要判定标准之一。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未按时完成隐患整改或同类型隐患反复发生的企业,必须立案查处、顶格处罚;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配合衔接,建立与公安等部门定期沟通交流制度,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通报给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案件通报、转送、跟踪制度,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力度,原则上,较大事故和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亡人以上事故,由设区市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涉及火灾、爆炸、中毒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将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亡人事故等五类危险化学品企业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七、切实增强安全保障能力
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推动重点区域依托当地企业,建立完善省、市、重点县三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快建立信息共享的应急救援决策支撑系统,提升应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大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机构培育力度,通过引进或培育本地龙头企业等方式,建立专业化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现化工园区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全覆盖。大力推行安全生产强制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检查等专业服务,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加强化工安全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开展高级研修班、化工安全网络教育等方式,加大对化工安全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并将其纳入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鼓励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培育产业工人,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到达岗位技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