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环保、交通、商务、质检、能源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探索技术经济性强、资源环境友好的多元化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推动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将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
现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同级科技、环保、交通、商务、质检、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编制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并于2018年3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请有关中央企业结合本企业特点和目标,商相关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探索技术经济性强、资源环境友好的多元化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推动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践行新发展理念,选择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基础好、区域带动性强、有积极性的地区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以市场为主导,充分发挥汽车生产、电池生产和综合利用企业主体作用,探索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市场化商业运作模式,完善相关标准,突破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高效再生利用产业发展瓶颈,建设示范工程,为建立科学完善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制度提供实践支撑。
到2020年,建立完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探索形成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建设若干再生利用示范生产线,建设一批退役动力蓄电池高效回收、高值利用的先进示范项目,培育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标杆企业,研发推广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关键技术,发布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技术标准,研究提出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
二、试点内容
(一)构建回收利用体系
充分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鼓励试点地区与周边区域合作开展废旧动力蓄电池的集中回收和规范化综合利用,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动力蓄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的溯源机制,对动力蓄电池实施全过程信息管理,实现动力蓄电池安全妥善回收、贮存、移交和处置。
(二)探索多样化商业模式
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密切合作,以满足市场需求和资源利用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建立稳定的商业运营模式,推动形成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规模化市场。加强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中的应用,建设商业化服务平台,构建第三方评估体系,探索线上线下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新型商业模式。
(三)推动先进技术创新与应用
鼓励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在产品开发阶段优化产品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设计;开展废旧动力蓄电池余能检测、残值评估、快速分选和重组利用、安全管理等梯次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鼓励在余能检测、残值评估等阶段适当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开展废旧动力蓄电池有价元素高效提取、材料性能修复、残余物质无害化处置等再生利用先进技术的研发攻关。同时,形成一系列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废旧动力蓄电池无害化、规范化、高值化利用。
(四)建立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鼓励试点地区将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作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推动绿色制造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及举措,研究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探索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相关政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三、组织实施与管理
(一)试点范围
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中部区域等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以试点地区为中心,向周边区域辐射。支持中国铁塔公司等企业结合各地区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企业自身优势,开展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示范工程建设。
(二)实施年限
试点工作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三)方案编制与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自愿申报,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组织编制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铁塔公司等结合本企业特点和目标,自行编制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审核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实施方案进行论证,确定试点地区,并对实施方案进行备案。
(五)实施管理
试点地区按照试点工作总体要求,积极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开展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经验总结,加强试点工作的过程管理和优化调整。
(六)总结评估
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地区对试点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中国铁塔公司等企业对示范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组织试点验收和示范工程评估,总结试点示范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地区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试点方案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计划,确定各项任务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试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加大政策扶持
试点地区应加强资源整合,积极协调利用现有政策措施和资金渠道,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国铁塔公司等优势企业联合设立产业基金,加强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
(三)强化能力建设
国家建立统一的溯源管理平台,对试点地区动力蓄电池全生命周期实现信息溯源管理,支撑试点工作科学开展和阶段性评估。发挥行业协会、骨干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各方面优势,搭建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交流平台,促进试点地区产学研用合作,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联合攻关和推广应用机制。
(四)加强宣传推广
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增强公众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意识。试点地区应在网站上公布本地区试点企业名单和相关信息,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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