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为落实有关规定,经商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调整本市污水排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8]008号)、《关于调整本市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4]5号)、《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价费[2015]18号)等本市排污费收费标准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