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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环境保护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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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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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石政发〔2017〕53号

颁布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11-10生效日期:2017-11-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环境保护举报电话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举报办,与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合署办公),设立环境污染举报专线,号码为12342,同时开通微信公众号“石家庄微环保”及电子邮箱(sjz12342@126.com),负责受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可通过拨打12342或关注微信公众号(石家庄微环保)进行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等。举报人应提供单位名称和个人的真实姓名,以及能够保持24小时联系的通讯方式。

  第四条根据环境污染举报案件的性质、内容,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数额。
  (一)举报下列行为,经相关部门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2000元奖励:
  1.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含煤炭制品),以及民用燃烧炉具的;
  2.违法经营经营性储煤(配煤)场及散煤销售点的;
  3.建筑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
  4.主城区内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车辆车身不洁或未使用机械化全密闭苫盖装置造成遗撒的;
  5.露天焚烧沥青、油毡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以及秸秆的;环卫作业人员露天焚烧落叶的;
  6.在主城区占道经营露天烧烤、使用煤炭、炭火从事食品加工的。

  (二)举报下列情况,经相关部门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0~5000元奖励:
  1.违法使用燃煤小锅炉和“散乱污”企业生产或反弹的;
  2.产生和使用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的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或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排放的;
  3.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擅自生产的;
  4.将有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嫁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5.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设置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
  6.非法盗采矿山资源的。

  (三)举报下列情况,经相关部门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0~20000元奖励:
  1.新建、改建、扩建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未配套建设和使用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措施的;
  2.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3.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4.设置暗管、渗坑、渗井偷排工业污水废液的;
  5.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6.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下的。

  (四)举报下列情况,经相关部门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00~50000元奖励:
  1.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2.环境违法行为,受到50万元(含)以上罚款或有关人员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3.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五)举报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条市环境举报办受理举报后,移交市气水办。市气水办负责将举报受理的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并交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查处。

  第六条案件办结后,牵头查处部门将办理结果分别向市气水办和市环境举报办反馈,并向市环境举报办提出奖励金额建议。市环境举报办审定、核准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七条市环境举报办及时将查处结果和领奖信息通知举报人。举报人接到查处结果和领奖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市环境举报办联系,务必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本人银行账号,办理领取奖金事宜,过期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奖励资金;市环境举报办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10个工作日内未能联系到举报人,导致无法通知领奖信息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奖励资金。

  第八条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人同时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一经受理,对举报人累计奖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市环境举报办对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
  (一)举报事实不清,导致举报内容无法查实的;
  (二)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相关部门立案的;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于举报前被相关部门处罚,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条市财政局先行垫付奖励资金,年终从案件所在县(市)、区财政集中划拨。

  第十一条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举报案件受理和查处过程要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举报查处相关内容,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对恶意举报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第十三条本举报奖励办法由市气水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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