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9日
沈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1.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基本原则(1)
1.4适用范围(1)
1.5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分类(2)
1.6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分级(2)
2.应急组织体系(4)
2.1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4)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4)
2.3专家咨询组及职责(5)
2.4灭火现场指挥部及职责(5)
2.5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0)
3.火灾预防(11)
3.1信息监控(11)
3.2预防工作(11)
3.3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12)
4.应急响应体系(12)
4.1分级响应机制(12)
4.2应急响应程序(13)
4.3信息报送与处理(14)
4.4应急处置(15)
4.5安全防护(15)
4.6应急终止(16)
4.7信息发布(16)
5.应急保障(16)
5.1资金保障(16)
5.2人员保障(16)
5.3装备保障(17)
6.后期处置(17)
6.1火灾调查与评估(17)
6.2恢复重建(17)
7.附则(18)
7.1预案的管理与演练(18)
7.2奖励与责任追究(18)
7.3预案实施时间(19)
沈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辽宁省消防条例》、《辽宁省公安消防部队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响应规定(试行)》(辽公消〔2015〕50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发〔2015〕47号),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基本原则
(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及“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
(2)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演练、保障和培训工作,以便快速反应、协调应对。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对社会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和损失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或其他灾害事故所引发的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
1.5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分类
按照我市重点消防保卫单位的建筑类型、使用性质、生产储存等情况,将重特大火灾事故分为8类:高层建筑类火灾事故、地下建筑类火灾事故、城市综合体类火灾事故、石油化工类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事故、仓储物流(包括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类火灾事故、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事故、其他类(主要包括古建筑、易燃密集建筑区等)火灾事故。
1.6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分级
按照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燃烧程度和燃烧对象,将重特大火灾事故划分为Ⅲ级、Ⅱ级、Ⅰ级,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6.1 Ⅲ级(较大火灾事故)
(1)报警较晚、燃烧猛烈、蔓延迅速,燃烧面积300平方米至15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势较大、发展较快、烟雾较大、燃烧面积100平方米至800平方米的高层、地下建筑,火势较大、有蔓延危险的古建筑,顶层但燃烧面积不大的闷顶建筑,或被困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火警。
(2)大棚、草垛或山林等大面积起火,蔓延迅速,已形成连片火灾的火警。
(3)重点部位起火但没有蔓延趋势的普通工厂或石油化工企业,建筑面积8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或存放有少量危化品的仓储物流企业的火警。
(4)发生在商场、影剧院、歌舞厅或城市综合体营业期间,学校、新闻单位等重点部位、火灾初起阶段、火势发展较慢、烟雾不大,或火势发展较快、烟雾较大人员密集场所的火警。
(5)公共交通工具被困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载有危险化学品、并极易发生爆炸爆燃的车辆,铁路车辆火势初起、蔓延较慢;地铁在营运期间、火势初起阶段,或非营运期间发现较晚、火势较大、有蔓延危险的火警。
1.6.2 Ⅱ级(重大火灾事故)
(1)燃烧面积1500平方米至4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燃烧面积8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的高层、地下建筑,火势很大、蔓延迅速的古建筑,燃烧面积较大、有大量浓烟的闷顶建筑,或被困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火警。
(2)重点部位起火、蔓延迅速并威胁周边设施的普通工厂或石油化工企业,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火势很大、蔓延迅速或存放有大量危化品的仓储物流企业的火警。
(3)发生在商场、影剧院、歌舞厅或城市综合体营业期间,学校、新闻单位等重点部位、火势和烟雾很大、蔓延较快的人员密集场所的火警。
(4)公共交通工具被困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载有危险化学品并发生爆炸爆燃的车辆,铁路车辆火势很大、蔓延较快,飞行器火灾,地铁火势较大、蔓延较快的火警。
(5)现场指挥员认定Ⅲ级应急响应到达火灾现场的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1.6.3 Ⅰ级(特大火灾事故)
(1)燃烧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建筑,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燃烧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邻近设施受到严重威胁的高层、地下建筑,城市综合体、古建筑、闷顶建筑、人密场所、石化企业、仓储物流企业等或其他特殊场所的火警。
(2)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的火警。
(3)有30人以上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4)现场指挥员认定Ⅱ级应急响应到达火灾现场的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2.应急组织体系
我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专家咨询组、灭火现场指挥部等相关部门组成。
2.1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消防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我市突发重特大火灾灭火工作作出重大决策,调动有关方面的人力、物力,保障灭火物资和后勤生活物资的供应,实施统一指挥。成员单位包括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城管局、环保局、安监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民政局、人防办、沈阳供电公司、沈阳燃气公司、沈阳水务集团、中国联通沈阳分公司等。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局分管领导兼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灭火现场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应急工作;接到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应急队伍的日常训练和应急工作的演习;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专家咨询组由灭火救援、建筑、环保、化工、燃气、供电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是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决策咨询机构。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类型,相关专家参与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灭火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2.4灭火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灭火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指挥长和指挥助理。总指挥通常由市消防局相关局领导轮流担任;指挥长通常由市消防局司令部从事过灭火救援指挥工作的副参谋长、战训科科长(或副科长)和灭火救援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轮流担任;指挥助理包括作战、防火、政工、水源、通信、信息、调度、战保等岗位,通常由市消防局司令部、政治处、防火处相关人员轮流担任。
2.4.1总指挥的职责
(1)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一旦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带领指挥部出动,负责灭火救援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
(2)调集作战力量,组织现场侦察,分析判断灾情,制定总体作战方案,根据现场需要,划分战斗段(区);
(3)视情设立作战指挥组、通信联络组、技术专家组、政工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
(4)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作战任务,组织参战单位协同作战,督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力量部署,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和群众参与辅助性行动;
(5)根据灭火与应急救援的需要,通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配合作战行动,提出调集驻军、武警及其他增援力量参加灭火和应急救援的意见,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6)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当发现可能发生突发重大险情且不能及时控制,直接威胁参战官兵生命安全时,应果断迅速下达撤离命令,组织指挥参战力量安全撤出灭火和应急救援现场;
(7)提出战勤保障要求,落实战勤保障措施,视情启动战勤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2.4.2指挥长的职责
(1)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进入作战指挥室,通过网络远程控制系统和有线、无线通信系统,实时了解现场情况,并向灭火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提出全勤指挥部出动意见,经批准后率指挥部人员赶赴现场,实施组织指挥;
(2)到达现场认真听取现场最高指挥员的情况汇报,全面组织火场侦察,了解掌握灾害现场各方情况,与指挥部成员研究制定作战方案,重点明确作战原则、处置措施和技战术运用;
(3)向灭火现场指挥部建议调动增援力量、社会联动力量和所需物资;
(4)作战方案确定后,向灭火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经批准后立即下达作战命令,部署战斗任务,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消防总(支)队领导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5)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调整作战部署。当发现可能危及参战人员生命安全情况时,立即下达紧急撤离或转移命令。督促各参战队伍做好安全防护。作战任务完成后,向灭火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报告,请求撤离。
2.4.3作战助理的职责
(1)到达现场后协助指挥长做好灭火救援作战、力量调度部署工作,做好火情侦察,及时反馈灾情变化情况,带领部队完成灭火作战任务;
(2)巡视、督导战斗命令落实情况;
(3)对危险段(区)、部位进行实时监测,确定安全防护等级,落实作战行动的安全保障,检查参战人员安全防护器材和措施;
(4)掌握进入危险区的作业人员数量、时间及防护能力,保持与各参战队伍安全员的不间断联系,了解现场安全状况和参战人员的体力、健康情况,准确判断突发险情,及时向指挥长提出紧急撤离和人员替换的建议;
(5)协助灭火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指挥长确定紧急撤离路线,并预先通知进入危险区的所有人员。根据指挥长指令,结合现场情况,及时下达紧急撤离命令,灵活运用长鸣警报、连续急闪强光、通信扩音器材等方式通知和组织各参战队紧急撤离,并及时清点核查人员;
(6)处置危险化学品灾害事故时,检查参战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等级,规范处置程序,防止环境污染,处置结束后做好对参战人员和装备的洗消;
(7)完成灭火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指挥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2.4.4防火助理的职责
(1)协助指挥长工作,第一时间进入消防控制室,及时反馈火势情况,启动相关灭火设施;
(2)负责联系相关单位防火负责人,了解单位人员疏散情况;
(3)负责现场的保护、勘察、取证,做好火灾原因调查等工作,统计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4)加强与治安、交警、电力、煤气等相关联动单位的联系,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2.4.5政工助理的职责
(1)负责现场的政治宣传;
(2)了解官兵作战中的表现,挖掘先进典型事迹,培养、宣传、推广先进典型。
2.4.6水源助理的职责
(1)根据现场水源分布和前方作战需要,协调各参战中队铺设供水干线,确保及时、不间断供水;
(2)及时掌握前方作战车辆数量、出枪数量、装备器材使用数量等,根据水源和到达车辆情况,合理设置后方供水干线;
(3)实施不间断巡视,及时解决供水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根据需要适时调整供水车辆和供水线路。
2.4.7通信助理的职责
(1)统一现场通信联络方式、方法和信号,组织现场通信,维护现场通信秩序;
(2)建立现场通信指挥网,确保战斗命令及时准确传达到各级指战员,保证现场通信畅通;
(3)保持现场与作战指挥中心的不间断通信联系,维护通信器材,及时上传现场图像和信息。
2.4.8信息助理的职责
(1)准确受理火警,迅速掌握火灾的基本情况,向指挥长提供火灾情况和相关的单位情况、道路、水源等基础数据库内可供灭火需要的信息;
(2)了解掌握作战力量调动、灾害对象、作战部署、战斗行动、现场变化等情况和阶段性战斗成果;
(3)记录上级指挥员、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到场及下达的命令、作出的指示和部队贯彻执行情况;
(4)统计汇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燃烧物质和面积等情况,编制上报作战信息;
(5)绘制现场作战力量部署图,为后续科学决策指挥提供依据。
2.4.9调度助理的职责
(1)根据灭火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指示,通知全勤指挥部人员赶赴灾害事故现场,并及时告知备勤人员迅速赶赴单位接替值班;
(2)掌握灾害事故现场情况变化和增援力量调集情况,迅速按照灭火现场指挥部的命令和指示调集各级力量;
(3)保持与灭火现场的不间断联络,实时收集整理灭火救援进展情况,如实记录有关信息;
(4)加强网上舆情监控,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及时妥善处理。
2.4.10战保助理的职责
(1)利用战勤保障车辆、装备、器材为灭火救援现场提供油气、照明等保障;
(2)结合灭火救援需要对装备器材进行更换和现场维修;
(3)运送和补充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等灭火药剂;
(4)保障灭火救援现场参战官兵的饮食、被装住宿。
2.5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持现场秩序,确保火场附近交通道路畅通;涉及纵火案件,组织刑侦部门尽快破案,抓捕犯罪嫌疑人。
沈阳水务集团根据现场需要,负责对火灾现场自来水管网协调加压。
市城管局负责协调各地区运水车,根据现场需要,组成火场供水预备力量,向火场供水。
市环保局负责涉及危化品等火灾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处置。
沈阳供电公司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命令,负责对火场实施断电保障措施。
沈阳燃气公司负责对火灾现场泄露或着火的煤气管道实施关阀、堵漏。
市安监局负责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对火灾现场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及转运至相应医疗机构。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报道协调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做好灾民生活救助工作。
中国联通沈阳分公司负责应急指挥部、专家咨询组、灭火现场指挥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在重特大火灾现场中的通信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火灾事故中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市人防办负责对市委市政府的指挥行动提供指挥车辆、部分通讯保障等工作。
3.火灾预防
3.1信息监控
3.1.1各地区、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针对市内重点消防保卫单位的建筑情况、使用性质、生产储存及其发生火灾后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社会影响等危害程度,对高层建筑类、地下建筑类、城市综合体类、石油化工类、人员密集场所类、仓储类、重要机关和单位等类型建筑和单位,分类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活动,建立全市重点单位的火险隐患、重大危险源数据综合分析、风险评估数据库,同时做好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信息接收、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
3.1.2市消防局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特大、重大火灾事故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
3.2预防工作
3.2.1市消防局负责开展全市重点单位的火险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调查,建立市级重点单位火险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管理。
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市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2.2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区完善各类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市消防局负责对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的火灾预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制定的重特大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3.3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建立重特大火灾应急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应急响应体系
4.1分级响应机制
应急响应通常由低到高逐级启动,必要时可跨级启动高级别响应。根据灭火救援实际需要,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4.1 .1 Ⅲ级响应
(1)当发生Ⅲ级火灾事故时,市消防局指挥中心立即通知市消防局当日值班人员、宣传科科长、火调技术科科长到场。
(2)报告市消防局当日值班领导、参谋长、防火处长,视情报告市消防局主要领导。
(3)调度助理编辑灭火救援信息,按照报送条件和规定程序上报省消防总队和市公安局。
(4)市消防局指挥中心应及时掌握灭火救援现场主要情况,做好信息上传下达,第一时间报告省消防总队和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4.1 .2 Ⅱ级响应
(1)当发生Ⅱ级火灾事故时,在Ⅲ级响应程序基础上,通知市消防局全勤指挥部全体人员到场。
(2)通知市消防局司令部秘书科科长、卫生队、后勤处装备科科长到场。
(3)信通部门通过卫星或4G通信系统与省消防总队指挥中心和灭火救援现场建立联系,传输灭火救援现场实时情况。
(4)根据现场实际需要,通知公安、急救、供水、供电、供气、环保等相关联动单位到场协同处置。
4.1 .3 Ⅰ级响应
(1)当发生重Ⅰ级火灾事故时,在Ⅱ级响应程序基础上,由市公安局及时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并按要求调集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等各方面力量到场。
(2)全体调度值班备勤人员(含下一班相应岗位值班人员)立即在市消防局指挥中心集结,各司其职做好调度指挥工作。
(3)与省消防总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开通音视频系统,及时接收命令,报告灭火救援动态,传达领导指示,上报相关信息。
(4)与省消防总队和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保持不间断联系,必要时由市公安局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启动重大灾害事故处置程序。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市消防局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应急响应
(1)根据市消防局指挥中心接警或辖区中队指挥员到场后进行火情侦察搜集的各种信息情况,按照《沈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调动所属相关消防大队、中队力量,同时报现场灭火指挥部总指挥。依据现场情况,视情协调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调派蓝盾突击队直升机到场增援。
(2)现场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根据汇报情况或到场后观察情况,视情况启动《沈阳市消防支队类型灾害应急处置预案》,调集本级灭火救援力量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到场。
(3)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重特大火灾基本情况和应急灭火救援的进展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到场后,汇报火场情况,协助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确定响应等级。
(4)在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市政府同意,报请省消防总队启动《辽宁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实施跨地区增援。
4.2.2各区、县(市)政府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
各区、县(市)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消防局报告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需要相关应急力量支援时,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消防局提出请求。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市消防局在确认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上报市政府。
4.3.2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火灾扑救总结报告3类。
初报:在主管中队到场侦查火灾现场情况后上报,采用口头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着火物质、燃烧面积、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危害程度、火势蔓延和发展变化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上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火灾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灭火救援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总结报告:在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分文字和图表两部分内容。文字部分是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火灾事故的基本情况,参加灭火救援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处置后的遗留问题,经验教训;图表部分包括灭火战斗部署图、火场供水图、灭火战斗照片(录像)。
4.4应急处置
4.4.1处置措施
按照《沈阳市类型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
4.4.2现场处置原则
(1)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贯彻“先控制、后消灭;集中兵力、准确迅速;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的战术原则,有效采取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封堵、监护等基本战术方法,全力控制火势的发展蔓延,速战速决,消灭火灾。
(3)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灵活采取计划指挥和临场指挥等形式,积极组织协调各参战的相关单位,搞好协同作战。
4.5安全防护
(1)加强防护措施。参加灭火战斗的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灾害事故的火灾特点及其危险性,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及时设定火场警戒。对不同类型的火场,按要求由有关部门设立相应的警戒区,尽量减少前方作战人员;对易燃易爆和伴随毒气(液)泄漏的火灾现场,严格界定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严格实行登记检查制度。
(3)设立火场安全监察组。重特大火灾现场要设立专门的火场安全监察小组,及时观察建(构)筑物、大型易燃物质容器储罐、装置受火势威胁情况,是否有倒塌、爆炸危险;认真督促检查各专业灭火救援队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6应急终止
火灾得到有效控制、事故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适时发布结束应急工作,恢复正常工作。
4.7信息发布
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危害、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对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数字公布,应征求评估部门意见。对一般性火灾事故,应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发布,对影响重大的火灾信息发布,应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将所需灭火救援等消耗性装备资金统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的市财政预备费中安排。
5.2人员保障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各地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责任制要求,加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火灾突发事故的能力。
市消防局要加强对各区、县(市)消防大队、中队的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同时,要建立一支专门的消防培训师资队伍,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进行消防培训,指导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消防组织。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对各地区相应职能部门及大中型企业的消防、安全生产、防毒防化等专业队伍进行培训,落实单位内部消防组织制度,提高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处置初起火灾能力。
5.3装备保障
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工作应在充分发挥现有灭火救援资源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硬件建设。配备火灾应急专用通信指挥车、扑救各类火灾所需各类举高和水罐消防车及相应灭火器材、救生抢险器材。
6.后期处置
6.1火灾调查与评估
市政府要会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组织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及专家,立即对火灾原因、性质、经济损失进行科学评估。
6.2恢复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恢复重建工作。区县(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7.附则
7.1预案的管理与演练
7.1.1预案的监督管理
对于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市消防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7.1.2预案的演练
各重特大火灾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要结合本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不断改进、补充、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重特大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市应急办负责督促预案演练的落实工作。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责任人,在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等方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沈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