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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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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交办安监〔2017〕162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7-11-13生效日期:2017-11-13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和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也要看到,当前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仍有待加强,部分参建单位重经营、轻质量现象仍较为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仍履禁不止;随着投资模式的多元化,利益格局日趋复杂,违法违规行为更加隐蔽,监管难度不断增大;部分地区存在麻痹松懈思想,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督管理条件不能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有弱化趋势。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交通强国、质量强国精神,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等要求,全面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质量监督工作保障能力,建立完善专业化、职业化的专家型质量监督队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经交通运输部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责任

  (一)落实行业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坚持科学论证、科学决策,保证合理的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为工程质量提供基本保障。要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授权或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要保障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监督权,依法依规完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对质量监督机构履职情况开展绩效考核。

  (二)强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确保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全覆盖。地方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期内要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每年至少对所有监督的在建项目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二、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

  (三)健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制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积极推进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法规和政策依据。制定本地区的质量发展纲要,明确质量发展目标,健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落实行政执法听证和复议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制修订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范。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特色和发展实际加快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及时总结、推广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成效明显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积极制定地方标准,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为工程质量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对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的技术和工艺等,要尽快纳入行业技术标准体系。

  三、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五)推行工程项目监督组制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实行工程项目监督组责任制。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实际,设立工程项目监督组,建立健全项目监督工作责任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和工程项目监督组组成人员,工程项目监督组一般不少于2名质量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聘请行业技术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制定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工作要求等。施工现场应公告监督单位、监督负责人和联系方式,接受社会举报和投诉建议。

  (六)强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规则,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结合工程特点、专业属性、质量安全风险领域,采取暗查暗访、突击检查、专项督查、信息化监督、双随机等多种监督检查方式,重点加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影响结构安全及耐久性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合同履约、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等的抽查抽检工作。健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公布制度,加大行政处罚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通过通报、约谈、处罚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参建单位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七)加强工程项目信用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公路水运工程信用管理体系,完善工程信用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参建单位信用评价信息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工作,完善工程项目信用档案,推动信用信息共享,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八)推进品质工程建设。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和引导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按照“品质工程”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大力推广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四新”技术,着力提高工程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加强施工班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立班组人员实名制和班组质量责任制。研究制定落后淘汰工艺工法目录,不断提升工程建设技术水平。

  (九)深化平安工地建设。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实施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强化工程项目全过程风险防控,严格执行风险等级告知制度,在重点部位设置风险告知牌,强化全员风险意识,加强施工过程安全风险监控。深入推行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认真组织开展平安工地达标考核工作。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完善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提高隐患排查针对性,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合管理,落实责任,巩固治理成效。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建立兼职的应急队伍,开展各类应急演练。

  五、推动工程监管机制创新

  (十)创新工程质量监督方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要针对质量安全薄弱环节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对工程管理薄弱的项目、合同段和信用较差的市场主体应加大监督检查频率,增强监管针对性。选择特许经营等PPP项目开展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的试点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视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专业力量配合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程检测。

  (十一)探索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方式。

  针对特许经营等PPP项目的项目公司与施工单位存在特定关系的特点,细化PPP项目管理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可以接受政府授权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可以采取对项目监理单位或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进行直接招标等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明确界定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与项目公司、施工单位在项目中的管理关系和管理职责。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强化与安监、财政、审计、环保等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二)加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行“互联网+监管”,建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工程项目“智慧工地”建设,推动工程项目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积极推广工程监测、安全预警、机械设备监测、隐蔽工程数据采集、远程视频监控等信息化设施设备在施工管理中的应用。

  六、提升监督保障能力

  (十三)强化质量监督体系建设。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依法完善省、市、县三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明确监督管理范围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工程投资额、建设规模等配足监督力量。结合实际,采取属地监管、分级监管、协同联合监管等方式,切实履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建立完善质量监督机构工作考核机制,强化对基层监督工作尤其是县级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业务指导与技术交流。

  (十四)提升质量监督管理能力。

  地方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且专业结构配置合理,满足监督管理工作专业需要。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质量监督队伍的稳定。鼓励和提倡上下级质量监督机构人员交流,促进质量监督人员业务水平提高。制定质量监督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开展质量监督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原则上每3年对质量监督人员轮训一次,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推进监督工作标准化、执法检查规范化,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水平。

  (十五)强化质量监督工作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信息化以及聘请行业技术专家等专项经费。保障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质量监督执法用车,配备手持执法仪、笔录室等执法装备和设施。加强对质量监督机构经费和车辆使用情况等的检查,规范经费使用管理,严禁经费摊派或挪作他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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