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切实有效,提高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质量,加强对备案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技术服务水平,保障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函》(国环督察函[2017]37号)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报告编制
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要求,规范管理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提高审核质量,提高清洁生产审核执行率。咨询服务机构是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责任主体,应制定严格、有效的咨询实施程序,按照与企业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咨询服务。
对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整改任务中的重点企业,咨询服务机构应按时保质、保量编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报告,确保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整改方案落实。
二、日常考核管理
加强咨询服务机构日常考核管理,提高评估、验收报告编制质量,按时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整改任务。
(一)《贵州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评价表》和《贵州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价表》(见附表)为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综合评价。
(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重点指标否决项中任何一条为“否”时,则评估、验收不通过;评估、验收不通过,须整改后重新验收。
(三)清洁生产审核评价指标中评分结果为69分及以下的,则评估、验收不通过;评估、验收不通过,须整改后重新评估、验收。
(四)清洁生产审核评价指标中评分结果为:优(85分以上)、良(70—85分)、中(60—69分)、差(60分以下)。
(五)评分结果为“中”的咨询机构,提出警告,年度累计两次评分“中”,暂停其在我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工作一年;评分结果为“差”的咨询机构,取消在我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工作,两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评分结果以咨询服务机构年度获得的最低分为评价标准。
(六)咨询机构不按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或者技术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编制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报告质量差未获通过的,在两年内不得在我省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
(七)在省环保厅网站或主要媒体上公布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评分结果。
三、核查能力建设、业绩情况
核查咨询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情况、工作业绩、规范化管理情况、人员结构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
(一)撰写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总结,概述备案以来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情况,咨询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情况、工作业绩、规范化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二)填报《贵州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信息表》、《贵州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业绩表》、《贵州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清洁生产审核技术人员信息表》(见附件),截止到填报时的所有业绩,包括已完成的和正在编制的都必须填写。
(三)提交咨询服务机构情况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相关证明材料;办公场所及条件相关证明材料;清洁生产审核技术人员职称证及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合格证书;清洁生产审核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缴纳半年以上社保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装订成册,封面盖单位公章。
(四)请于2017年8月28日前纸质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其中PDF盖章扫描版,总结报告word电子版,表格excel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 系 人: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 王登建
联系电话:0851-85578633 (兼传真)
邮 箱:gzshbt2015@163.com
附件:1.贵州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评价表
2.贵州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价表
3.贵州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信息表
4.贵州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业绩表
5.贵州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清洁生产审核技术人员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