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0年11月16日被《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的公告》废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提高新化学物质申报数据要求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我部对《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规定的常规申报毒理学、生态毒理学最低数据要求,理化特性、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数据的豁免条件进行了调整。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5日起实施。原《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1.常规申报毒理学最低数据要求
2.常规申报生态毒理学最低数据要求
3.常规申报理化特性数据豁免条件
4.常规申报毒理学数据豁免条件
5.常规申报生态毒理学数据豁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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