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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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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监总安健〔2017〕82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7-07-11生效日期:2017-0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

  为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的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现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十二五”期间,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体制和机制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法规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企业职业健康基础建设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强化监督执法,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企业的职业健康条件进一步改善,全社会关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氛围初步形成。

  但是,我国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职业病危害广泛分布于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材、化工等30余个行业领域,“十二五”期间新发职业病特别是新发尘肺病报告数仍呈上升趋势,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面临一系列挑战。一是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基础薄弱。职业病危害底数不清,法规标准、信息监测、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体系尚不完善,职业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匮乏,监管监察力量严重不足与职业病危害量大面广的矛盾依然突出。二是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不强。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不足。一些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匮乏,自我防护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差。三是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未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措施落实不力。四是随着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新的职业病危害不断涌现,职业病危害辨识和治理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五是职业健康监管体制不顺。行业管理部门的职业健康监管责任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内部也存在“两张皮”现象,监管执法“宽松软”问题突出。六是职业健康科研创新能力和技术支撑力量不足。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发展布局不平衡,亟需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加强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和必然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和新要求,加强源头控制,建立职业病危害分级分类管控和定期检测等预防机制,大力推进依法治理,着力构建职业病危害治理体系。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和标准体系,强化监管监察执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危害治理能力,有效遏制尘肺和化学中毒等职业病高发势头,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二)基本原则。

  1.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坚持党政同责、社会共治,建立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将职业病危害治理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

  2.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针对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重点人群,引导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技术,改善工作场所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3.严格执法,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监察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实效。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制度,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专项治理“五到位”。

  4.夯实基础,提升能力。加强职业健康法规标准、技术支撑、信息监测体系建设,实施职业健康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战略,全面提升政府职业健康监管和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能力。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水平和政府职业健康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专业化和一体化的监管执法队伍,健全完善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煤矿、非煤矿山、化工、金属冶炼、陶瓷、耐火材料、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基本实现粉尘和化学毒物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效遏制。具体工作目标:

  ——重点行业企业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

  ——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

  ——重点行业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

  ——重点行业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

  ——重点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职业健康法规标准体系。积极推动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衔接融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危害预防治理国家标准制定发布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公布实施《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例》,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高危粉尘、高毒作业特殊管理的要求。修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部门规章,研究起草《放射性作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重点人群的管理。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强制性标准体系,对现有职业健康技术标准进行逐项评估和精简整合,提高标准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发挥地方立法优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推进地方性法规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健全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机制。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明确并推动各有关部门落实职业健康监管监察职责。推动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尤其是基层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市、县等基层职业健康监管力量。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监察执法,在执法检查、风险管控、标准化建设、宣传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巡查考核等方面实现同类事项综合执法,提高监管监察实效。探索建立基于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的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建立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和等级数据库,对企业实施差异化、动态化监管。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与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制定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执法基本装备指导意见,指导各地为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执法装备、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提升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执法的科学性。规范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执法,强化公开、公正和公平执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监察。建立职业健康监管监察人员上岗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十三五”期间对职业健康监管人员进行一次系统的“轮训”,提高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执法队伍的专业能力和执法水平。建立日常信息统计与定期调查相结合的职业健康信息管理机制,完善职业健康监管的信息报告与统计分析制度。依托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统筹推进职业健康监管信息化工作,构建职业健康信息化全国“一张网”,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报告、监督执法、职业病危害事件查处以及大数据分析预警等信息共建共享。

  (四)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建设国家级职业病危害综合防治平台,开展粉尘和毒物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关键技术攻关。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建设一批职业病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社会化专业技术服务网络体系,每个设区的市(地、州、盟)至少设立1家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积极支持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改革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和审批制度,建立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推动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行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健全服务公开、质量和信誉评估、奖惩机制,推动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诚信体系建设。

  (五)强化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开展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调查,掌握企业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以及地区、行业、岗位、接触人群分布等基础信息。深入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化工、金属冶炼、陶瓷、耐火材料、水泥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以采掘、粉碎、打磨、焊接、喷涂、刷胶、电镀等作业环节和煤(岩)尘、石棉尘、矽尘、苯、正己烷、二氯乙烷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为重点,通过示范创建、经验推广等方式,引导推动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防护设施,有效遏制尘肺和化学中毒等职业病的发生。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帮扶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帮助中小微企业改善作业环境,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

  (六)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企业把职业健康基础建设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范畴,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立并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制度,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管理,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积极主动配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的开展。

  (七)加强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以及影视、报刊、网络、微信等方式,大力开展职业健康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注职业健康的文化氛围,提高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意识。突出需求导向,推动高等院校加强职业卫生工程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按照政府指导、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社会参与的思路,加快互联网+职业健康培训信息化建设,形成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职业健康网络培训体系。推动社会培训机构与中小微企业签订培训合作协议,开展帮扶式培训,扩大教育培训覆盖面。建立企业职业健康专业人才队伍,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监督员制度。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外职业健康先进经验。

  四、重大工程

  (一)职业病危害基础信息摸底调查。在全国开展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调查,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基础信息数据库,摸清工业企业存在的主要尘毒危害因素及其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中的分布情况。掌握工业企业接触尘毒危害因素的职业人群及其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以及不同作业岗位(工种)等的分布情况,了解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职业健康检查等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培训工程。按照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监察执法要求,着力解决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监察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缺乏、执法能力不足、不会执法等突出问题。按照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通过网络教育、集中研讨和现场实训等方式,对各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监察人员进行轮训,切实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和职业健康专题业务培训。

  (三)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工程。以典型尘毒危害治理为主要内容开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指导推动各省(区、市)结合自身实际,针对重点行业选择一批粉尘和化学因素危害严重的企业进行尘毒危害治理示范创建,帮助企业在源头防范、工程措施和管理方面达到相应标准。通过示范创建工作,在全国形成一批工艺先进、防护到位、管理规范的示范企业,为其他企业开展尘毒危害治理工作提供借鉴,推动尘毒危害治理水平提升。

  (四)煤矿粉尘综合治理工程。组织研发典型职业病危害作业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与装备,以采掘工作面为防治重点,大力推广粉尘浓度在线监测、高压喷雾、高效除尘器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动淘汰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

  (五)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与装备研发项目。选择抛光打磨、服装鞋帽、木制家具加工车间等典型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及尘毒等危害防控技术与装备研发,提升我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和装备水平。

  (六)国家级职业病危害综合防治平台建设工程。努力推进国家级职业病危害综合防治平台建设,提高粉尘、化学毒物、噪声、放射性等典型职业病危害治理技术实验能力和装备研发水平。培养和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建立专业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为国家职业健康监管监察、应急处置、科技研发等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把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充分发挥安委会和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的作用,研究解决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合理统筹、协调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推动各级政府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责任体系和“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工作机制。

  (二)严格执法,失信惩戒。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勇于担当,敢于执法,树立职业健康监管监察的法治权威。要依据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情况,建立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黑名单”制度,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对劳动者职业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发展改革、央行、工业和信息化、工商、税务等部门通报。

  (三)多措并举,保障投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所需经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职业病危害治理领域。用人单位要加大投入,保障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病危害治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培训等费用。

  (四)适时督导,终期评估。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确定“十三五”期间本地区职业病危害治理任务,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分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督导检查,2020年组织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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