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120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按《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10元,并补发自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差额部分;
(二)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110元的标准发放。
三、资金来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发放渠道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