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中山市举报冒黑烟机动车奖励办法

中山市举报冒黑烟机动车奖励办法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5-11-04生效日期:2015-11-04

为了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原《中山市举报冒黑烟机动车奖励暂行办法》(中环〔2010〕121号)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后报市法制局审核通过。现向社会发布实施《中山市举报冒黑烟机动车奖励办法》(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中山市举报冒黑烟机动车奖励办法》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4日

中山市举报冒黑烟机动车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空气质量,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冒黑烟机动车(下简称黑烟车)”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行驶时(引擎启动或车辆起步或爬坡时冒黑烟,正常行驶后不冒黑烟的车辆不列入受理范围)持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不包括拖拉机和摩托车)。

  第三条 受理举报的信息要求
  (一)受理举报的黑烟车必须是我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二)举报黑烟车必须提供被举报黑烟车的影像资料(未经修改的数码录像),拍摄的影像资料应当在5日内(从拍摄日至举报当日)发生的黑烟车行为。影像资料能清晰显示出车辆冒出的黑烟和车牌号码。
  (三)举报时需提供黑烟车的车牌号、车牌底色、车辆类型(客车、货车或公交车等)、冒黑烟地点(行政区、路段、公交线路等)、具体时间(日期、时、分)。
  (四)举报时需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号码、与举报人同名的本市银行存折照片(照片需清晰体现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名称)。

  第四条 举报方式
  (一)书面举报:举报人填写《冒黑烟车辆举报登记表》(登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zsepb.gov.cn/下载)连同车辆影像资料和相关信息寄送市环境保护局(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楼2518室,邮政编码:528403;注明黑烟车有奖举报)。
  (二)网上举报:举报人登录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网站,通过举报冒黑烟车辆栏目,填写《冒黑烟车辆举报登记表》网页,并上传影像资料和相关信息。

  第五条 处理程序
  (一)市环境保护局自收到举报人的举报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受理,对不符合举报要求、影像资料不清晰、无法辨认或相关信息不全的作出不受理意见。
  (二)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车主发出《限期接受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要求在15天内到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检测。
  (三)车主接到《通知书》后,需在限期内到有资质的排气检测站进行检测。首次检测免费。首次检测超标的,市环境保护局向车主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维修合格。经维修复检合格的,环保部门撤销记录;经维修仍不合格的,车主继续维修保养,直至检测合格,期间所产生的检测及维修费用由车主自理。
  (四)车主在规定期限内不到符合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检测的,或经检测超标后,没有再向环保部门提交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报告的,市环境保护局将该车辆列入黑名单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有奖举报需为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只对查处结果进行反馈,不发放奖金。黑烟车通过信访渠道或有奖举报渠道被举报的,在完成整改查处前不可重复举报,逾期未整改送检的黑烟车自被举报之日起3个月后,可继续举报。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定期通过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向社会公布被举报的冒黑烟车辆信息和处理结果,并公布因机动车登记信息不全或错漏、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书》无法送达的车辆信息。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的黑烟车查证属实的,按每辆机动车50元奖励举报人。其中被举报的黑烟车首次排气检测超标的,再按每辆机动车200元奖励举报人。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每季度通过转账方式向举报人发放奖励金,因举报人提供错误银行账号、户名、开户行等信息导致奖励金转账失败的,视为放弃领取奖励金。

  第十条 中山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举报黑烟车的,按规定对黑烟车予以查处,但对举报人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依法受到保护,环保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举报人提供经过修改的影像资料或虚假信息的,市环境保护局将其列入举报人黑名单,不再受理该举报人的黑烟车举报,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安排经费。市环境保护局应加强奖励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举报冒黑烟机动车奖励暂行办法》(中环〔2010〕121号)同时废止。

同地区相关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23年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项目的通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山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2024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办法》的函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分类管理办法》的函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危险废物规范化包装指南》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