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6-02-23生效日期:2016-03-0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2月23日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修改

  1.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的修改

  2.将第十条修改为:“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取得设立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经批准设置为事业单位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此外,将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的“非营利性”修改为“公益性”;“营利性”修改为“经营性”。

  三、对《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修改

  3.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开设犬只养殖场所、从事犬只诊疗活动,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的,依法办理。”

  4.将原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作为该条的第二款,修改为:“开设犬只养殖场所、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向住所地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分别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

  四、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的修改

  5.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五、对《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修改

  6.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并删去第二款。

  7.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8.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9.删去第六十五条。

  六、对《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的修改

  10.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11.将第四条修改为:“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申请人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提供配套设施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12.将第六条修改为:“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准予颁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13.将第九条修改为:“住宅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交付使用,限期改正,处以交付使用住宅销售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可以降低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七、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修改

  14.删去第十五条第三款。

  15.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经营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证。”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