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1年3月1日被《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代替,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开展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评价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经专家评审并广泛征求各地管理部门和部分企业意见基础上,现已定稿。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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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法规已于2011年3月1日被《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代替,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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