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28号)、《关于调整今年安全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受理申报材料时间的复函》(粤人社函〔2015〕2081号)等要求,现将2015年安全工程专业高、中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安全工程专业高、中级工程师资格条件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高、中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2号)的有关规定。
其中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要求提供2012年、2013年、2014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2015年度不作要求。
二、资历条件
(一)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下同)。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者。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与本资格相对应的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3.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注册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在初次申报时,可申报高级资格。
(二)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技工院校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三)经统一考试入学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业余、函授等成人教育)毕业或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本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中级资格: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在本专业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注册。
(四)省外来粤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如下规定办理:
1.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且人事档案关系在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根据粤人社发〔2010〕306号要求,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2.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我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或中级技术资格评审的,除按资格条件及粤人社发〔2010〕306号要求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和有关确认材料外,还须提交中级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评审表;通过以考代评方式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提交省外(省、市级人社部门)实行以考代评的政策文件、考试报名表;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时获得的中专及以上学历证明材料。
(五)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职称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资历、计算机、英语条件限制,但需要提供足以说明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首先,提交的业绩材料是在国外期间取得的,可以是论文,也可以是其他研究成果;其次,这些成果要有较高的水平,得到国内三位以上同行专家的一致认可或推荐。
(六)具有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参照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执行。
(七)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直接报所在地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由政府批准设立的人才代理机构审核,由所在地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由政府批准设立的人才代理机构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分类报送上一级人事部门。
(八)外省或中央驻粤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评委会评审的,须先将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或主管部委(总公司)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连同申报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送申报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九)在我省职称评定工作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十)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和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2015年8月31日。
三、外语条件要求
按《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执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考人员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
1.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
2. 2015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3.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4.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2005年6月后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副高级资格的;
5.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2005年6月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中级资格的。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按《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执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考人员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必备条件:
1.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
2.2015年8月31日年满50周岁的;
3..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4.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5.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但新申报专业要求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6.我省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合格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再作为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五、实行“双公示”制度
申报人所在单位务必在申报前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下同)。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及时报送我局,并在评审后公示评审结果。
六、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必须按照安全工程专业高、中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和报评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并按如下顺序归类装订(注:所有复印件必须有经办人签名、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1.《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一份;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两份;
3.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贴在“贴资格证相片页”上);
4.《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25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5.学历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继续教育证各一份(地市报评材料由地市人事部门验证后交复印件,省直部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验证后交复印件),参加人事部或省外语统一命题考试证书或通过BFT(A)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须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称部门或考试机构加具的审核意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
6.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材料(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各一份(复印件需由人事部门验印盖章);
7.业绩、成果材料。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作品、奖励证书、业绩证明,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各一式一份;
8.论文、著作(代表作)。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译著及解决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各一式一份(交原件);
9.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一式一份;
10.《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一份(原件);
11.申报人在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12.《送评材料目录》一份(贴在资料档案袋封面);
13.正确写好寄回本人单位人事部门的信封两个,用于邮寄评审结果通知或公示函,以及领证和清退材料通知。
(二)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用不易破损的硬纸皮档案袋密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将重新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三)申报评审人员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必须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送单位审核和公示,凡应填写未填的栏目按无处理。评审材料经单位报送评委会后,一律不得再对材料进行调整和补充。
(四)相关评审表格(09年版)可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网址:www.gdhrss.gov.cn)“下载中心—表格下载(请在表格类型处选择职称评审)”栏目下载,材料规格以表格上要求为准。
(五)提交申报材料须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为保证文件读取的可靠性,请提交用光盘保存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电子版与纸质申报材料须清晰、一致,其中,论文、专业技术总结和申报表2、3要求使用与原件一致的WORD版电子文档。因电子版与纸质申报材料不清晰、不一致影响评审结果的,由申报者个人负责。
七、有关说明
1.根据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不作为离退休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要条件。
2.论文要求原则上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规定执行;论文所发表的“专业刊物”是指与所申报专业类别相一致或相近的正式学术刊物,在与所申报专业类别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刊物及综合性刊物专栏上发表的论文仅供参考,不能计算作为有效的论文篇数。
3.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在专业组评审环节实行答辩制度。不按时到会答辩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4.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5.属于委托评审范围的,需同时提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的同意受理申报评审的函。
6.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流程,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结束后,我局须将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申报材料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复核,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复核通过人员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清退申报材料的具体时间,我局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复核的完成情况,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
上述有关文件、通知请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或查看。
八、评审收费
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的规定,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高级评审费每人580元,中级评审(认定)费每人450元;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过程中需进行答辩、论著鉴定的,可收取答辩费140元、论著鉴定费200元。
九、报送评审材料时间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今年安全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受理申报材料时间的复函》(粤人社函〔2015〕2081号),本专业报送评审材料时间为2015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为了避免提交申报材料时出现拥塞导致无法现场审核现象,请尽量在10月16日前将评审材料报送指定地点。
十、报送材料地址
申报材料报送地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楼办证大厅(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9号广东安监大厦)。
联系人及电话:韦 辉 020-83135437、13631363659;
陶卫红 020-83135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