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计生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卫生监督局,市职业病防治院:
为贯彻落实省安监总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粤安监职卫〔2015〕7号),加强我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请各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组织辖区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认真学习《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简称《规范》),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文件精神,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到位。
二、请市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通知和督促所辖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以下要求向市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报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结果。
(一)请用人单位从2015年9月1日起,在收到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内,将检测结果录入我市“安监综合信息系统”的“职业病危害信息”中的“主要职业危害控制”栏。
(二)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我市用人单位开展服务的),定期将被委托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录入我市“安监综合信息系统”相关栏目。定期录入具体方式和期限要求等将另行通知。